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 青岛火车站广场违法建筑及广告设施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
青岛火车站广场违法建筑及广告设施的通告
(1998年9月3日青政发〔1998〕145号)
为了整治青岛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市容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树立青岛市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筑,其建设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七日内自行拆除。
二、凡违反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划、工商行政、城管、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设置的各种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灯箱、招牌等户外广告,以及已期满和未按批准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七日内自行拆除。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统一认识,服从大局,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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