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86)鲁职改字第15号)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说明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这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中进行。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和有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实际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确定选用经国家批准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目前已批准的系列有二十一个,见附件),防止因人设事或不适当地靠用其它系列。未经国家批准,不能擅自开设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各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定(属省直单位的,报省有关系列主管部门审定;属市、地以下单位的,报市、地系列主管部门审定)。
三、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做法大体为:(1)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并提交能够反映其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等有关材料(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作品、资料、译文等);(2)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学术(技术)组织评议推荐;(3)呈报单位组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议推荐(申报高级职务的由市(地)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省直厅局级单位组织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中级职务的,由县或县级单位组织初级评审委员会推荐),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所有申报材料,按批准的限额数,送交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条件的意见;(5)将评审结果报相应的主管机关审核;(6)行政领导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并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的意见,按规定进行聘任或任命。
四、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按规定手续办理,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直没有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虽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而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后,不再兼做专业技术工作的,也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原有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保留其原职称(职务)资格,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回原专业技术岗位后,仍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后,仍兼做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有聘任或任命权限的行政领导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由上一级主管单位的行政领导聘任或任命。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中较高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应计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内。
五、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离、退休。其中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在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离、退休后的高级专家或中级专业技术骨干,确因工作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返聘,也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六、在这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时,我省暂不设“待聘高级职务”,以后视情况再研究确定。
七、聘任单位和被聘人员双方签订聘约的内容可包括:(1)被聘人员应履行的职责;(2)被聘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的权利;(3)辞聘和解聘的条件;(4)双方出现不遵守聘约时,请求仲裁的单位(一般为上一级主管部门)等。
八、对犯有严重错误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专业技术干部,暂不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待审查结论后,再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悔改表现及工作需要等,由所在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九、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都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对又取得职称的合格人员直接聘任或任命与原职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这次只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呈报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呈报表》,由省科技干部局统一印制,供各地、各单位使用。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也可根据不同系列的特点和需要,参照统一式样,另行制订某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由省科技干部局和系列主管部门联合印制,供有关单位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和任命书,亦由省科技干部局统一印制。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日
附件:二十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名称、档次和主管部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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