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1月7日甘政发〔1986〕19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拨款要按照不同类型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为使科学技术经费更合理、更有效地使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快科技事业的发展,我省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将逐年增加科学技术经费的拨款,在1985年度支出预算的基础上,从1986年度起,由省财政厅按照省财政每年计划收入增长比例,增加3%以上的原则安排。
各地、州、市应每年从经常性地方财政收入(不含各类专项拨款)中提取1%,作为本地区的科技发展基金。
第三条 列入省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凡列入“七五”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招标制。由省科委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向全省招标,必要时可向全国招标。要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计划要求。
(二)省列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省列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合同制。农业技术开发项目,偿还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一般性的工业技术开发项目,偿还比例一般不低于50%;凡经济效益好、见效快,具有偿还能力的工农业技术开发项目都应全部偿还。
项目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可在缴纳所得税前从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中归还;是科研单位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还款期限应在合同中规定。凡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经省科委和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省列科技项目的经费,由省科委或受委托的主管部门(地区)委托有关专业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不上交财政,由省科委继续用于省列科技项目周转使用。
第四条 各部门及各类机构由财政拨款的科研事业费(含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省科协),以1986年度批准的预算数(包括一次性拨款中的经常性费用、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1986年以前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额度,自1987年起,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交同级科委统一归口管理。
各部门及所属研究机构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报同级科委审核下达,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科委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财政拨给的科研事业费在“七五”期间逐年减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拨。研究所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培训、出售科研中试产品等技术性活动所取得的纯收入可不上交财政,用于建立本部门各项基金。全部削减事业费、经济上已经自立的单位,可在技术性收入中提取50%作为科技发展基金,2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25%作为职工奖励基金,5%作为后备基金;部分削减事业费的单位可提取55%作为科技发展基金,2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25%作为职工奖励基金。全年发放奖金总额可根据事业费削减比例大小确定,对全部削减事业费、经济上已经自立的单位可发放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金;对逐步削减事业费、向经济自立过渡的单位,按以下两种办法计发:工资改革自费负担在30%以下的(包括全由财政负担的),事业费削减比例每提高10%,从纯收入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发放奖金限额,可在全年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基础上,递增0.2个月基本工资金额;工资改革自费负担在30%以上的(不含全部自费负担工资改革的),事业费削减比例每提高10%,从纯收入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发放奖金限额,可在全年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基础上,递增0.15个月基本工资金额。
(二)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单位,其经费应该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自然科学基金,省上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
(三)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研究单位,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的单位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其科研事业费应根据主管部门审定的年度计划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由国家拨给事业费,并按任务实行包干。这些单位在完成省上规定的任务外,如还能取得合理收入,其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包干事业费50%的,全部留给本单位;超过部分,一半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单位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单位。单位留用部分,分别用作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三种基金的比例为55%∶20%∶25%,其每年发放奖金总额按省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五)科研单位减下来的事业费,30%留给主管部门用于行业开发工作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60%作为省科委的科技发展基金或用作面向全省的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10%用于省自然科学基金。凡建立面向全省的行业技术开发基金部门,经省科委批准,其减下来的事业费70%留给行业主管部门用作技术开发基金,20%留省科委,10%用于省自然科学基金。
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对地、州、市科技事业单位的基建投资)按基本建设管理渠道解决。
第七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照拨。
第八条 企业委托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技任务,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拨款办法,另定。
本办法的原则适用于地、州、市科技拨款管理。各地、州、市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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