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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9]文98号
  • 【发布日期】1999-06-10
  • 【生效日期】1999-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9〕文9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委、外经贸委、财政厅、国资局、地税局《关于加快省级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省直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贯彻意见,由省外经贸委牵头认真组织实施。
加快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是今年我省外经贸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市政府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积极推进国有外贸企业改革,营造我省外经贸工作的新优势。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关于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省体改委 省外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国资局 省地税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改革开放以来,省级国有外贸企业作为我省外经贸事业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外经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我省国有外贸企业长期积淀下来的体制性、结构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原有的优势正在逐步弱化,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竞争和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国有外贸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营造我省外经贸发展的新优势,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三年目标任务,现就加快和深化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各种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围绕产权制度改革这一核心,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大经贸、大集团战略,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增强企业的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建立起鼓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充满活力的企业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推进集团化、实业化发展。鼓励有实力的省级国有外贸优势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收购控股、资产重组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企业集团,走贸工、贸技、贸农结合的道路,实现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对改制组建的省级外贸企业集团,净资产在2亿元以上规模的,经批准可列入省重点培育和扶持的企业集团,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享受五年内所得税全额返还集团母公司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优惠政策;在使用外贸出口扶持资金、发行企业债券、股票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对兼并劣势企业的,积极帮助争取列入国家兼并计划,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列为省重点企业集团可按规定实行法人代表年薪制。

三、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选择改制形式。对规模较大、净资产较多、经营稳定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优势企业,鼓励整体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整体改制条件不成熟的企业,可采取部分改制形式,以现有业务部室或附属生产、加工、服务型单位为基础,通过资产优化组合并吸收内部职工投资,组建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子公司;对资产质量一般、历史包袱较重、市场前景不明的企业,可以采取委托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合作、联合兼并、转让出售等更加灵活的形式进行改制;对资不抵债、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可以按规定规范破产;鼓励私营企业以资金、技术、商标参股形式参与国有外贸企业股份制改造。不管采取何种形式改制,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时要同银行和财政认真落实各种债务的偿还责任,防止悬空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不得借改制之名抽逃资产、逃废债务。

四、鼓励内部职工持股。职工入股坚持自愿原则。在保证国有控股的前提下,职工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出资入股,也可以职工持股会或委托工会出资入股。鼓励企业经营者、业务骨干持大股,持股比例可高于一般职工持股平均数的10倍。职工持股主要由个人以现金出资,同时企业将改制前历年积累的工资(包括奖金)基金,在留足工资储备金后,按照岗位、贡献、技能、工龄等不同情况,与个人现金出资挂钩量化给职工,作为职工购股资金;对工资基金不多或无工资基金的企业,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将部分公益金作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职工在以后5年内还本付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量化的工资基金和借贷的公益金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个人认股总额的50%。为鼓励企业整体改制和经营者、业务骨干持大股,量化的工资基金和借贷公益金部分所占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有集体资产的企业可将其公共积累依法设定为职工集体股,这部分投资产权属职工集体所有,所得分红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办公楼、土地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改制时这部分资产可以不折股,由改制企业有偿租赁使用,具体做法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妥善处理不良资产。企业在改制时,要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对清理出来的各类不良资产,企业必须落实人员责任,依法积极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已经确实造成的损失,符合核销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冲销相关权益;暂时难于确定和难以核销的不良资产,经外经贸、财政、国资部门核准,由改制企业单独挂帐,今后按净收回数再转入相关权益。

六、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核算管理。对于部分改制企业,在子公司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情况下,子公司仍以母公司名义从事进出口业务并由母公司开具发票和统一结算,其进出口业务视同母公司业务进行管理,经批准可纳入母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子公司进出口业务所得视为母公司经营所得,由母公司统一核算后交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不再交纳进出口业务所得税,进出口业务以及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按国家规定独立核算,单独纳税。母公司因承担对子公司的综合管理职能而收取或公摊的管理服务费,经批准可以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七、合理分配税后利润。改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注重积累。当年的现金红利原则上掌握在25%以内,红利绝对值较大的企业,可通过扩股方式,分配股权;鼓励职工将分红所得留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相关政策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鉴于外贸企业资金普遍不足,国有股红利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暂留在改制企业有偿使用,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增资扩股时转为国有股。

八、妥善安置离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改制前的离退休职工由改制企业接收并负责管理。改制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在营业外支出确有困难的,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用企业公益金弥补,不足部分可在净资产中提足。对改制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费用,可按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允许从企业的净资产中一次性提足。其医疗保险按我省有关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政策执行。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在安排好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运用社会各种途径组织再就业。

九、加强改制企业的内部制度建设。企业改制后,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切实转换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建立和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运作;实行部分改制的企业,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母子公司关系,明确各自的财产关系和职责、权限,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贷款结算、逾期应收款等方面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和解决办法,加强经营风险的控制。

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除本文件规定外,凡是省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和工业企业、流通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原则上也适用于国有外贸企业;凡原支持外贸企业的政策,包括资金、信贷、出口退税、配额许可证等,对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执行,尤其要保证企业扩大出口所需的资金。为减少改制成本,国有外贸企业在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出资验证、工商登记、地籍和房产变更登记等收费,按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工业企业三年改革和摆脱困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8〕14号)规定执行。

十一、切实加强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外贸企业改革协调会议制度,组织制定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进行统一部署,加强分类指导和协调,全面推进企业改革。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抓紧抓好企业改革工作,组织制定改革方案,报省外经贸委、体改委、财政厅、国资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论证,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十二、各地市体改、外经贸、财政、国资、地税部门要参照本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加快推进外贸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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