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第63号
  • 【发布日期】1998-02-10
  • 【生效日期】1998-0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施工
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如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不遵守上述规定,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任何一方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施工单位在本省承包任务资格。”
2.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要遵纪守法、维护职业道德。如发现出卖、转借、涂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越级施工等违法行为,或粗制滥造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建筑业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中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建设厅”。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