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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关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规定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11-10
  • 【生效日期】1986-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关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关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

一、 改善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决定成立厦门市外商投资领导小组,加强对外商投资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仲裁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对外商申报举办外资企业,市经贸委必须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正式答复。海关对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合同审批、发放手册、减免税的审批,要采取“一条龙”的办法在海关报关厅一次办完。工商行政管理局从接到申请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各项文件之日起,七日内批复,商检部门从接到报检申请到出证不超过二十天,做到进口不误索赔期,出口不误装船期,贸易不误结汇期。税务部门对于有关税收减免的申请和税务申诉,在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二、 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设立外商企业服务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协助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手续,并提供其他服务;设立工程技术咨询公司,为外商投资提供工程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接受委托进行可行性研究;建立外商企业物资供应公司,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的供应问题。
三、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只要在合同中订有产品外销及进出口计划的,可享受下列优惠: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需报批,免领进口许可证,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由海关实行监管。
根据国发[一九八五]八十五号文件精神,厦门将逐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当前,重点发展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区,开展转口和过境贸易,凡具备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条件(专厂、专库、专人、专帐)并遵守海关规定的企业,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海关将派员驻厂监管,就地办理进出货物验收手续。
四、 融通信贷资金,外汇调剂使用。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它必需的信贷资金,由厦门中国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以及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审核后,优先贷放。积极开办活期透支,外汇抵押,固定资产抵押和出口押汇等业务,解决外商企业的人民币或外汇资金的周转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可以互相调剂外汇余缺。
五、 继续清理整顿市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
市政府决定取消煤气开发费,进出口审批费等六项收费,医疗费、电话初装费、微波直拨电话手续费、市区客车养路费,以及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作设计、咨询服务、广告以及其他收费等,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今后如发生不合理收费,企业可拒交,并向市经委或更高一级机关投诉。
六、 对在湖里工业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计算。原来低于这个规定的按原协议执行。通用厂房销售价格和租金降低10%,购买通用厂房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售价的30%,其余在一年内付清。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电贴费、水管增容费。湖里工业区内设立保税区,除毒品、武器以外的外国商品,在海关监管下,在保税区内可以储存、加工、改装、加贴标签、复运出口。
七、 允许人才流动。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招聘和辞退职工。技术、管理人员可在本地或从外地以及国外招聘。被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辞职应聘。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
八、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批准内销的,除国家统一定价的个别商品外,其价格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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