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实行外汇调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实行外汇调剂的通知
(1986年11月27日(86)冀汇管字第71号)
各地、市“三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相互调剂外汇余额的规定,现将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外汇调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均可按其外汇开户银行,向省外汇管理分局或秦皇岛分局登记申请卖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所需要的外汇以及偿还外汇贷款本息和汇出利润等用汇,均可向省外汇管理分局或秦皇岛分局申请买入(秦皇岛辖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秦皇岛分局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调剂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议价。
三、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调剂,必须经外汇管理分局批准方能进行,不能私自买卖外汇,也不得使用调剂外汇从事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商业倒卖活动,违者按《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及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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