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的批复
省教育厅、福州市人民政府:
省教育厅闽教发〔2004〕32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国家教委《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建立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同时可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3000人,今后的发展规模依据办学条件确定。
二、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属民办学校,由福建省黎明企业集团公司举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分工负责管理。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院法人代表,学院董事、院长须经省教育厅核准后聘任。学院实行民办学校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规,依法办学,制定办学方案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教学、人事、财务和财产等各项制度。
三、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发展所需经费由学院举办者自筹。学院举办者承诺投资1\^73亿元的建设资金须落实到位。
四、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学院主要面向福州市及全省招生,今年首次招生的专业不得超过6个。
五、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要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由中共福州市教育工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办理。学院党组织负责人要进入董事会。
六、希望你们关心支持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切实做好学院的组建、总体规划和校园建设工作,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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