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1987年3月9日桂政发〔1987〕24号)
近几年来,在中央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鼓舞下,我区乡镇煤矿发展很快,对促进煤炭产地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乡镇煤矿是煤炭产地农村经济的支柱,也是加快煤炭工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部分乡镇煤矿出现了争抢资源,无证开采,乱挖滥采和生产不顾安全等问题,极须加以解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务院下达了《 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105号),我们已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翻印发各地。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乡镇煤矿由区煤炭工业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全面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放开、搞活、管好”的办矿方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搞好我区煤炭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布点,组织协调,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进一步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
二、煤炭实行行业管理,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乡镇煤矿的产、供、销仍由生产企业负责统一经营和管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乡镇煤矿的生产计划、开采技术、物资设备供应、煤炭产品运销、矿山安全与救护、矿井技术改造与技术培训、专用资金的使用等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并为乡镇煤矿的发展提供物质设备和各种服务。
三、乡镇煤矿要靠“以矿养矿”,一定要按政策规定提留维修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即用于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条件和扩大再生产上。
四、为了加强乡镇煤矿行业管理,区煤炭工业部门要认真执行《 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国发〔1986〕105号文件精神,尽快制订我区乡镇煤矿管理细则,扶持乡镇煤炭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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