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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应用型 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0]61号
  • 【发布日期】2000-06-14
  • 【生效日期】2000-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应用型 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应用型
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61号2000年6月14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经贸委、编办、财政厅、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自治区属16个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关于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
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自治区科技厅 经贸委 编办 财政厅 计委
劳动保障厅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0年六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36号),现就自治区属16个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16个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一律在2000年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不再使用事业编制,从2000年7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运行。

二、实施办法
(二)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要进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对有争议的产权要进行产权界定。在对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作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科研机构整建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经原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处置、股权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改制设立的审批文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
5.股东的姓名、住所;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它名称。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人事、工资、职称、经营管理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要加强技术创新。内部可以建立技术中心或与区内外高校、企业集团共同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四)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应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可按国家有关法规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干部职务聘任制,有条件的可以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内部有效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评聘制,对现有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为中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五)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该企业拥有对科研机构的人事管理权、资产经营权;企业承担科研机构原有的债权债务。进入国有独资企业或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科研机构原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所进企业,具体划转手续按宁国资企发〔1999〕127号文件规定办理。若进入民营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需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或转让出售。
(六)鼓励国有科研机构进行股份制改制。内容包括将科研机构整建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将内部的二级经济实体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科研机构整建制进行股份制改制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产权明晰;
2.有发展前景好、回报率高的有形产品或能提供市场需求的服务;
3.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1人1票表决通过;
4.原产权所有单位同意。
(七)科研机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快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8〕63号)的规定执行。科研机构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股权设置。其股权可设置为职工个人股、职工共有股、职工技术股、社会法人股等。职工个人股和职工共有股应在总股本中占较大比例。
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劳动积累补偿股和企业配送股;
职工共有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其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享受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有形资产投入;
职工技术股是指科研成果经评估后按作价额不超过30%的比例,根据贡献大小折股或采用期股(权)形式奖给参加研究开发该成果的职工所形成的股份;
社会法人股为其他企业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有形或无形资产)折股或以现金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折股或以现金向本企业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
(八)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个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入股。职工个人入股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改制前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个人年平均工资额。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个人股额(包括现金入股额,下同)一般不少于职工平均股额的3倍;企业经营者个人股额一般不少于职工平均股额的5倍。
(九)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股东出具股权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和取得股利的依据。
股权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
2.企业登记日期;
3.企业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股权证明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
(十)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后,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辞退、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处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企业股东(包括非职工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会计年度内,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十一)科研机构转制后,原设在科研机构中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出口商检中心,经技术监督局重新审核认定资格和从业人员后,可继续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或行业交给的任务,接受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业务指导和监督,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中心为开展所需的条件建设,自治区财政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配套政策
(十二)科研机构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转制登记注册,不收注册费。
(十三)科研机构转制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36号)文件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免税问题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宁财税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文件执行。
(十四)转制的科研机构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供养转制前离退休人员。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的,正常事业费可划拨给所进企业或暂由原拨款单位代管。
国家各部委和自治区各部门给科研机构的从事共性、关键性、前沿性产业技术研究专项经费要直接拨付,专款专用,保证技术研究活动正常开展。
(十五)转制的科研机构,养老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规定执行。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从科研机构转制之日起支付。
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改制前在职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有条件的单位从本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年限由单位自行决定。
(十六)科研机构转制后其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有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国资发〔1997〕84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七)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后,5年内原科研机构领导(所长、党支部书记、副所长、总工)如要求调出原企业或应聘公务员,可按原身份介绍和办理调动手续,原占编的一般干部调到其它事业单位工作,可按事业单位调出程序办理。
(十八)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政策规定》(宁政〔1998〕27号)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九)转制为股份合作制的科研机构,其资产按规定做了必要的剥离和扣除后,允许从净资产中划出10%-30%比例,按照工龄长短、技术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补偿给员工,转换为个人股权,作为对职工劳动积累的补偿。同时职工必须用不低于转换股30%的比例,用现金负时购买职工个人股,否则不予享受职工劳动积累的补偿。该股享有与职工个人股同等权利,即享有所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出让权。
企业净资产对职工进行补偿后剩余的部分,可设立职工共有股、职工个人股。
职工共有股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参与企业分红,作为本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住房补贴、医疗费用补贴等费用,专账管理,可由企业工会托管运作。
职工个人股,可由企业职工一次性出资购买。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暂不能一次性买断的净资产,可采取3年内分期付款的形式买断,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总款项的30%;允许有50%的赊购,3年内分期支付现金或从获利的分红中扣除;也可以作为借入资产。国有净资产出售的收益与借入资产可留在企业有偿使用,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或者投资主体缴纳使用费,费率按不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收取。5年内免收有偿使用费。
(二十)职工技术股所占资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总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除外)。
(二十一)科研机构转制后,执行《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十二)此项改革工作在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不推诿,不扯皮,特事特办,确保转制工作按期完成。
(二十三)其他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参照本文执行。

附: 区属16个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
│序号│ 院所名称 │ 主管部门 │ 转制方式 │
├──┼──────────┼────────┼───────────┤
│1 │宁夏轻工业设计研究院│自治区轻纺工业厅│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2 │宁夏机械设计研究院 │自治区重工业厅 │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3 │宁夏化工设计研究院 │自治区石化总公司│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4 │宁夏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自治区科技厅 │进入广夏(银川)股份有│
│ │ │ │限公司或转为科技型企业│
├──┼──────────┼────────┼───────────┤
│5 │宁夏新技术应用研究所│自治区科技厅 │进入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
├──┼──────────┼────────┼───────────┤
│6 │宁夏建筑材料研究院 │自治区建材总公司│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7 │宁夏粮食科学研究所 │自治区粮食局 │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
├──┼──────────┼────────┼───────────┤
│8 │宁夏建筑工程研究所 │自治区建设厅 │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9 │宁夏煤炭科学技术研究│灵武矿务局 │进入灵州煤业集团 │
│ │所 │ │ │
├──┼──────────┼────────┼───────────┤
│10│宁夏农业机械研究所 │自治区重工业厅 │进入吴忠仪表集团 │
├──┼──────────┼────────┼───────────┤
│11│宁夏农垦科学研究所 │自治区农垦局 │进入宁夏制药厂 │
├──┼──────────┼────────┼───────────┤
│12│宁夏甜菜糖业研究所 │自治区轻纺厅 │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
│ │ │ │农垦集团 │
├──┼──────────┼────────┼───────────┤
│13│宁夏牛胚胎工程技术研│自治区农牧厅 │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究中心 │ │ │
├──┼──────────┼────────┼───────────┤
│14│宁夏药物研究所 │自治区医药管理局│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
├──┼──────────┼────────┼───────────┤
│15│宁夏城乡建设研究院 │自治区建设厅 │转为科技型企业 │
├──┼──────────┼────────┼───────────┤
│16│宁夏农林科学院林业科│宁夏农林科学院 │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
│ │研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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