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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1]104号
  • 【发布日期】2001-11-16
  • 【生效日期】2001-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1]10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九五”期间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全面实施党的教育方针,取得了巨大发展,在全省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多数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教学改革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进入21世纪,全省基础教育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落实“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推进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健康与迅速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基础教育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促进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一)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进一步落实基础教育“重中之重”、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力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全面加快学校规范化、均衡化进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发挥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中小学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省份的水平。
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新局面,普遍树立现代教育观念、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观念,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建立省、行署、市政府宏观调控,县(市、区)政府统筹负责,乡(镇)政府承担必要责任的分级管理体制,政府财政投入占义务教育总投入的比重逐步加大,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重点领域得到保障。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教师队伍,构建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相衔接的教师教育体系,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学历水平,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继续深化中小学教学改革,以课程教材、教学与学习方式、方法的改革为重点,探索有效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教与学的模式与育人模式,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全面提高中小学生整体素质。
各层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全面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小学、初中的规范化建设。适度扩大普通高中特别是优质高中数量,以示范性高中建设带动高中教育整体发展,提高农村普通高中的招生比例。积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竭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率。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城市儿童学前三年教育和农村儿童学前一年教育。

二、改革与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办学体制
(一)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确保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分级管理责任的落实。省、行署、市政府要加强教育统筹规划、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和 课程标准,抓好教育教学业务指导。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对省、地市教育经费投入实施统计监测。县级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师工资,对乡、村学校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进行监管、审计。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调配和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乡(镇)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
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加大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管理和校长选拔使用的统筹权,在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任用辞退、流动调配、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等方面行使人事管理权,使管人治事相结合,事权人权相统一。
(二)完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基础教育投入机制。根据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和发展基础教育的新要求,调整本县(市、区)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采取以乡(镇)、村、学校自筹和县级以上政府补助的办法筹集并予以保证。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杂费,全额用于补充公用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统筹、挤占、挪用。杂费收入没有达到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首先由乡(镇)政府在农村教育费附加中予以安排,仍有缺口的由乡(镇)财政预算中安排,对已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乡,由乡(镇)财政视财力情况安排;乡(镇)因财力确有困难、尽最大努力后仍不足的,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足。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县乡均难以保证的,由市级以上政府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按照统一规范、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省、行署、市政府对农村教师工资、办学的公用经费等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制度。各级政府在转移支付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教师工资由县级统发的体制,加大县级政府对教师工资的投入和管理力度,保证教师(含离退休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部分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按照省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对县乡财力不足、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由上级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加强监管,设立“教师工资资金专户”,用于筹措和拨付财政统发教师工资所需资金;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组成联合监管小组定期进行检查,认真了解工资统发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统发工资中存在的问题。实行举报制度,凡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的,挤占、挪用教师工资的,一经查实,按照拖欠工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实行“工资通报”制度,如实向上级财政部门通报教师工资的发放情况。
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乡征乡管教育用的管理体制。乡(镇)政府要组织好向农村农业人口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乡(镇)统筹费达到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2%的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征收,未达到的按乡(镇)统筹费75%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要足额征收,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艺术及劳动技术等教育设施的建设。县级审计、财政、农业、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征、管、用情况的监管,纠正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发放教师工资、减少农村乡镇统筹用于教育的比例和份额,或用农村教育费附加抵顶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做法。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税费改革前后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计算,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县级政府要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省、行署、市政府应当在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给予保证,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按照“力度不减,份额不少”的原则,优先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预算,切实做到“三个增长”。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助。捐助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逐步完善非义务教育的成本分担机制。积极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手段筹集资金,加快基础教育发展。
继续用足用好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政策。进一步实施《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落实《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政策,切实做到《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中小学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采取国家、省补助一点、地方各级政府投入一点、多渠道筹集一点的办法,千方百计保证危房改造工程所需资金。要坚持依法、自愿、量力、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和财政部《 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教基[1997]3号)的规定,履行乡级政府申请、乡级人大通过、县级政府审批的程序,规范集资管理,用好农村教育集资政策。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危房改造;乡(镇)政府对危房改造工程中新建校舍用地应无偿划拨。
市、县级政府要设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完善政府资助特困学生的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同时,对特困学生适当减免杂费、书本费及宿费等费用,减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负担。积极开展社会各界和个人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帮一”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确定和调整中小杂费、学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学校试行“一费制”。省、市设立专项资金对实行“一费制”地区的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材。
中小学杂费收入必须足额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挤占挪用。严禁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育财务管理,对学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由政府纳入预算,实行单列,乡(镇)教育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帐户,负责对所属学校各项资金进行核算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参加财政统筹分配,不实行“零户管理”,由学校设专户按规定使用。教育机构和学校要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教育财务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断提高理财水平。上级财政、审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制度、审计制度和监测通报制度,实行有效监督,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幼儿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政府要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要严格审核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和条件。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中小学校,必须按照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办理。在办学过程中由于管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招生困难的,可申请停办;教育资源可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作出妥善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教育主管部门勒令其停办。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五)积极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在尊重行业、企业意愿的前提下,对一些效益好的行业、企业办中小学校,应及早做好分离工作。安排好经费划转,做好编制内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安置,保证转由地方政府接管的行业、企业办中小学校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不被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学校资产不流失。对效益不好的行业、企业所办中小学校又必须分离的,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校的办学经费,保障企业所属中小学分离工作顺利实施。具备条件的,可积极探索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路子。未分离的行业或企业办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办学职责,保证办学经费,办好所属学校,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六)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
鼓励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信誉高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高中适当扩大办学容量,通过合作办学、自筹经费办学等方式,在国办学校外举办普通高中,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

三、调整结构布局,加强学校建设
(一)“十五”期间,坚持以结构布局调整,促进教育发展,逐步形成与我省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方便就学、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效益较高的基础教育学校布局。
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地要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农民认可的原则,与农村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小城镇建设及农村中小学危房和薄弱学校改造、规范化学校建设和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进行。要加强控制辍学工作,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要在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认真解决好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学生交通、食宿安全、特困生补助、控制辍学等问题,确保他们进得来、学得好、留得住。调整后的学校,力争达到省定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二)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逐步缩小区域差距和校际差距,提高办学整体质量和效益的原则,通过制订并实施新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标准,加快学校布局调整和建设,促进强、弱学校联合与合并,扩大优质教育服务面。积极推进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各地也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实行“五四”分段或“六三”分段,促进小学初中在学校建制和教育教学安排上的紧密衔接或一体化。到2005年城市小学校均规模不低于18个标准班,初中校均规模一般达到24个标准班。全省小学初中规范化学校比例达到90%以上。
(三)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适度扩大高中规模,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到2005年,初中生毕业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60%。不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规模,优质高中在校生数达到高中在校生数的65%以上。利用3至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建设30所左右的实施素质教育的国家级示范性高中、70所左右的省级示范性高中。以优质高中带动高中教育的整体发展,继续推进普通高中办学模式改革,逐步提高农村普通高中的招生比例。
(四)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共同举办幼儿园的方针,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及儿童早期教育。城市主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有条件的城区要做好0-3岁学前教育试点工作。乡镇要办好三年制的中心幼儿园,农村主要办好学前一年教育,满足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加强学前教育规范化建设,“十五”期间,县(市、区)要把国办园办成省级示范幼儿园,全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全省8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规范化标准,提高整体办园水平。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克服小学化倾向,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分步实施办法,扎实推进《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实施,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五)要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工作,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强化少数民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工作,稳定和优化民族教师队伍。在全省中小学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继续办好省属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和省中专学校援藏班,继续搞好省内多种形式的民族教育对口支援工作。高职院校和普通高中对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应采取倾斜政策。
各级政府要完善并落实民族中小学助学金制度,适当提高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助学金标准。加强“双语”教学,鼓励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单独设立的学校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育教学活动。
(六)积极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采取积极扶持政策,继续推广“两免一补”扶助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经验,继续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随班就读”和“巡回教学”体系,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发放和特殊教育津贴足额按时发放,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要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建新型育人模式
(一)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思想政治、品德、纪律、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国情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国防教育。积极探索德育工作的新形式和新方法,小学德育以生动活泼的课(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中学德育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切实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活动的各种条件,使学科教学活动、课外校园活动、社区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成为学校德育的重要载体。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使中小学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地。
(二)推进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国家课程实施方案,积极规划、开发适应我省需要的有地方特色的课程,鼓励学校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开发适合本校的学校课程。
积极推进小学开设外语课程。2002年全省城市、县城和乡镇小学从三年级开始逐步开英语课程,各地市提前做好教师培养计划。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设日语和俄语课程。积极支持中小学开展“双语教学”实验。各地要有计划地建立“示范班”、“示范校”和“示范区”,开展外语教学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推进全省小学开设外语课程发挥骨干、示范、辐射作用。
中学设置选修课,普通高中设置技术类课程,从小学到高中都要把综合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程。切实加强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中小学都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加强劳动教育。
积极推进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坚持先实验后推广的原则,分步推进,逐步普及。认真总结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经验,组织实施新高中课程计划的实验与推广工作。
(三)积极推进农村中学“绿色证书”教育。在达到国家课程基本要求的同时,农村中学课程要着眼于人自身发展及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求、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设置实用科技课程,充分利用当地各种教育资源,整合各科知识,注重实践环节,通过选修、分层教学和兴趣小组等各种形式,开展“绿色证书”教育。
(四)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教材管理体制。省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教材审定委员会,经教育部授权,负责审查本省基础教育课程教材 改革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实验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选用教材,开展课程教材改革实验,进行学校课程教材开发。
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审查实行编审分开、三审终审制。加强中小学教科书、教辅材料和学具的管理,切实为素质教育的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中小学教材和学具限定在省教育厅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推荐目录中选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组织集体订购或发行搭售中小学任何种类的教材。必要的教辅资料的编写、出版实行总量控制,其编写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用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予以加强。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及时通报,严格禁止非发行单位发行教材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坚决纠正,退还非法所得,追究当事人行政和法律责任。
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试行出版发行公开竞标的办法,降低教材成本和价格。在我省的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农村以及其他特别贫困的农村中小学生中推广使用黑白版教材。出版部门和发行单位要保证黑白版教材的出版供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五)努力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探索新型育人模式。把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热情,培养自主学习能力放在首位,积极推行启发式、讨论式、探究式等教学方法与学习方法,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终身学习和发展奠定基础。有条件的中小学要积极实施小班化教学,推动教学模式的改革。
(六)切实加强学生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坚持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学生文体活动时间和质量。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欣赏、创造美的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运动技能水平。充分挖掘社会艺术体育教育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丰富多彩的校内外文体艺术活动。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和顽强意志。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全面开展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学生饮用奶计划”和“学生营养餐计划”。加强对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的检查和管理,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七)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各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要发挥政策研究、理论探索、改革实验、教学指导的作用,围绕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要把课程改革、教学方法与教学模式的改革作为中心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八)改革招生考试制度,引导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深化中考、会考命题改革,加强对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能力和外语听说能力的考核。加大命题由知识立意向能力立意转变的力度,进一步促进教学人员思想观念、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设立中考改革实验区,先期开展部分学科开卷考试、实验操作能力考查、外语交际能力测试、教学过程性评价改革等考试评价改革实验。积极推动高中毕业会考改革,逐步减少考试科目,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探索科学、简便易行的水平考试形式。继续加强实验的考查和外语口语、交际能力的考查。把提高教学质量和减轻考试负担结合起来,保证国家课程计划的落实,克服缩短学时、延长复习、加大负担、频繁考试的应试倾向,增加学生主动学习和选择机会,鼓励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学生脱颖而出。

五、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推动基础教育跨越式发展
(一)加强教育 信息化建设工作。把 信息化建设作为重点优先项目,加快建设步伐,为基础教育发展构建现代化技术支撑平台,推动办学形式、教学模式、学习方式等方面的变革。利用5至10年时间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实现“校校通”工程。依托信息化带动教育的现代化,实现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二)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的硬件建设。各地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加大信息技术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努力为学校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软件等。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城乡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投入。学校和企业可以合作,通过融资的办法配备必要的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开设选修课程,并通过适当收费逐步偿还所融资金或设备。
(三)加强信息技术课程建设。在全省具备条件的小学和初中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通过开设信息技术课程,不断提高中小学生的信息素养,培养学生搜集、传递、处理、应用信息的基本能力。加大信息技术课程与学科教学整合的力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的质量。
(四)促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努力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有机结合,推动课堂教学改革与创新。努力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探索能力。开发、推广优秀教育管理软件,提高教育管理的现代化程度。加强省级教育信息中心和教育软件开发基地建设,建立省级教育信息资源库,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全面构建网络化教学环境,建立和完善教育软件开发中心和信息资源库,丰富网上教育资源,拓展学生课内外学习空间。
通过多种形式的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和示范作用,促进义务教育相对均衡发展和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六、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一)完善教师教育体系。逐步建立适应需要的以普通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为主体,其他培养培训机构共同参与,职前与职后教育相沟通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制定适应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培养标准与课程计划,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的教育培训。整合并充分利用教师教育资源,建设开放式的教师教育网络。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逐步向教研、进修一体化方向发展。
结合实施《 教师资格条例》,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对教师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的新要求,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全员培训。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编制内安排一定编制用于保证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加强骨干教师和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在普遍培养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一大批在教育教学中起骨干、示范、辐射作用的优秀教师,并使其中部分教师成为在国内或省内有一定影响的教育专家。同时,注重中青年教师培养,使其尽快成为教育教学的主力军。积极建设具有我省特点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科研工作,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监测与评估,保证培训经费。加大信息技术、外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师资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方式,就近就地开展教师培训。优先、优惠培训农村边远地区教师,对贫困教师应减免费用。
(二)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到2005年,全省10%以上的幼儿教师、30%以上的小学教师达到大专学历,50%以上的初中教师和80%的高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到2010年基本实现新补充的小学教师达到专科学历,初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并逐步提高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的比例。
(三)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的要求执行。在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安排和调整教学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乡以下个别不具备规模的农村小学,县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保证基本需要的原则自行确定教师数量。乡中心校的工作应进一步加强,但不得增加编制。有条件的地方,应调动多方面的积极因素,本着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根据重点学校、标准化学校、实验学校等多种形式学校的改革情况,在编制上给予支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持基础教育持续发展。要加强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继续清理、清退超编、编外人员、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在编不在岗”人员和代课人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对违反编制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四)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改革。按照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2002年开始,在中小学推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任用新机制。结合聘用合同制的推行,实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方式,促进各类人员的合理流动。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及内设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要坚持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前提下,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和完善与聘用合同制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教师岗位条件,乡以下农村学校教师,因健康原因不适于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县级机关事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100%退休费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办理提前离岗休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休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发离岗休养工资,其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的数额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项补贴按在职人员发给。中小学教职工实行下岗待聘制度,具体问题按有关文件执行。
依法实施教师职务制度。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教师职务制度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2002年7月1日以后进入教育系统的教职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合同制,在聘期内享受相应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用人单位应交纳的金额由县级政府负责。聘用期满未继续聘用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社会有关保险待遇。继续聘用的,按聘书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教育系统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在同级人事部门指导下,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建立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推动区域之间校际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五)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学校校长选任、培训、调整和奖惩等实行统一管理。我省未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之前,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乡中心校等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进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试点的县(市、区),按试点要求进行。
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进校长竞争上岗,通过民主推荐,公开招聘选拔方法,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和考任等多种形式。校长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同一学校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制定校长交流计划,逐步建立优秀校长流动机制。
(六)改革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坚持从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把考核结果作为聘期内受聘人员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和合同到期解聘、续聘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负责,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支持,重点向骨干教师、一线教师倾斜,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也可以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学校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建立激励机制,运用经济杠杆,搞活分配,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深入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充分发挥支援单位及支教人员的自身优势,扩大对口支援的覆盖面。城市要和贫困县建立对口支援及帮扶关系,城镇中小学除薄弱学校之外都要和农村学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鼓励和倡导城市教师及师范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边远县镇任教,对有支教工作经历的城乡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评优、晋级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七、加强依法治教,强化教育督导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教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逐步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教育行政处罚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学校管理,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教育行政人员的执法水平。将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紧密结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提高以德治教的自觉性,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各级政府要依法保证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断提高推进素质教育的自觉性,确保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完善地方教育法规建设,尽快制定有关基础教育经费投入及教育资产保障、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教师社会保障、办学条件标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完善对各级政府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实施素质教育情况的督导检查、对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检查。对教育经费投入、办学标准、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生均公用经费等进行检查与监测。坚持对中小学教育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探索和实验有利于学校科学管理的发展性评价。从2002年起,要有针对性地对学校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开展对师德建设、德育工作、中小学收费等热点问题和涉及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各项评估的统筹与协调工作。
(三)建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年度目标实现状况的监测制度、督导结果公报制度和相应的奖惩制度。“十五”期间,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提高督导工作的实效性。

八、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
(一)各级政府要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明确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是“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工程,增强发展基础教育的紧迫感、责任感,保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要建立各级党委、政府基础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地市县“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监督、考核,要把真正重视教育、政绩突出的提拔到领导岗位。要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重点支持,切实予以保障。成立教育、规划、计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市、县两级教育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规划、教育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建设项目与教育布局同时规划的机制。对实施素质教育先进区(县)、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保证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完善安全设施。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重点防范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等事故,做好消防专项治理和危电设施改造等重点工作。要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三)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关心与支持基础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在社区教育和农村教育中的骨干、基地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积极组织、动员驻区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教育工作。把为社区内学龄人口提供高标准、高质量基础教育作为社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社区内教育资源。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同时,引导学校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
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青少年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青少年活动场所,力争“十五”期间,全省所有县(市)至少有一处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丰富中小学生校外生活,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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