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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及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1998]13号
  • 【发布日期】1998-02-26
  • 【生效日期】1998-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及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及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

(1998年2月26日鲁政办发〔1998〕13号)

省政府:
为认真贯彻《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确保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学生缴费上学、毕业后自主择业新机制,加速教育事业发展,拟从1998年秋季起,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取消统招生、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3种形式,统一并轨为国家任务生。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的规定,现就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收费标准调整意见报告如下:

一、学费
文法财经师范类,每生每学年1900元;理工农医类,每生每学年2000元;体育艺术类,每生每学年3200元。

二、住宿费:每生每学年30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秋季新招收的并轨学生开始执行。1997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按原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除按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以及据实收取书籍课本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收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实行招生并轨的中专学校在收取的学费中应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奖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和特困生补助,提取比例不得低于10%,对特困生要实行“缓、减、免”缴学费的政策。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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