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桂政发[2001]3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快我区乡镇企业体制创新步伐,推进乡镇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现就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乡村集体企业的兴起和发展对乡镇企业的发展曾经起到过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乡村集体企业的机制优势不断弱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主要表现在: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责权不明,缺乏约束机制,企业吃政府“大锅饭”员工吃企业“大锅饭”甚至产生集体财产被瓜分、侵吞的现象。加上管理落后,负债过多,导致效益下降,亏损严重,发展困难,使乡村行政组织的包袱越背越重。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扭转,将对我区乡镇企业乃至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近年来,尽管乡镇企业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乡村集体企业仍是乡镇企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乡村集体工业是乡镇工业的主体。做好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创新机制、盘活存量,对于进一步推动全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做好乡镇企业工作的着力点,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把乡村集体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乡村集体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乡村集体工业企业为重点,推动乡村集体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政企分开,实现乡村集体企业的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股份经济和混合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新的产权制度,朝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迈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实行“全面起步、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任务。2001年,所有乡村集体企业改革要全面起步,重点抓好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做出具体规划,每年至少要完成任务的二分之一。到2003年,全区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乡村集体工业企业都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积极探索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多种形式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切忌“刮风”和“一刀切”。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探索,不断完善多种改革形式。
(一)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采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现有集体控股的股份合作企业经过规范后应逐步改为股份制企业,改制后可以继续由集体控股,同时鼓励由个人、经营层或经济联合体控股。
(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大、效益好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采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集体可控股,也可参股。
(三)出售。乡村集体企业经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其净资产可以出售。
(四)兼并。效益不好、亏损或资不抵债、实力较弱的乡村集体企业可以由实力强、效益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兼并重组。
此外,乡村集体企业也可以探索组建企业集团,或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
四、进一步完善乡村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界定和管理办法
(一)清产核资。对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必须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按照评估的资产价值量进行帐务调整,评估结果要向企业职工和社区农民群众张榜公布。
(三)产权界定。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其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村行政组织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或很少投入资本金,而由其担保贷款发展起来的企业还本付息后形成的资产,其所有者权益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全体职工集体所有,其产权应予以界定,其中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那一部分存量资产可以实行分红权量化并以现金配股的做法;企业用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以及其他按现行政策规定应属职工个人享有的财产作为资本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职工所有,按比例量化给职工个人,可以继承和转让,但不能从企业中剥离出来。
产权界定有争议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产权界定报告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乡镇企业局备案。
(四)股权设置。一般可设乡集体股、村集体股、职工个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股及社会个人股。无论何种股权,均不得退股。在股份结构上,鼓励提高非集体成份的股份比例;鼓励职工持股、扩大职工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鼓励经营者、管理骨干、技术人才、营销骨干多持股、持大股,形成“职工参股、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的格局。
(五)收益分配。股份制企业在收益分配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企业、职工、股东五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依法纳税,按规定提取各种规费和基金,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做到各种股权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企业分红率应低于企业资产利润率。
(六)产权转让。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拍。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职工、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拥有优先购买权。产权转让应以资产评估值为依据,其价格可高于或低于资产评估值,但最低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的30%。对于无形资产占企业总资产50%以上的,无形资产部分可以单列,不计入转让价格内。转让产权的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收回。对于转让价款较大,购买者一次性支付困难的,在有担保或抵押的前提下,可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成交价格的30%,付清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欠交部分应按银行同期利息率计息。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出售给企业内部职工的,如一次性付清价款,可给予应交款10%一20%的优惠;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或以出让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不低于标定地价50%的比例收取。出让合同签订后6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可以再给予标定地价10%的优惠。
(七)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改制中,有欠税或金融债务的,其债务的处理必须有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参加,不得逃废国家税收和金融债务。债权处置总的原则是:对于滞留在外的企业债权,由企业负责收回。债务处理原则是:(1)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实行产权转让的企业债务可按债权人的本金比例在出让金中偿付;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的债务可按债权人的本金比例从租金(承包金)中逐步归还。(2)对由金融、财政部门历年借贷款为主形成的债务,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由有关部门接收企业,盘活资产还债;二是转化股份,债随股转;三是利用债权,承债兼并;四是在企业净债务中,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一定比例,其余部分由原兴办企业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偿债办法。(3)企业职工在企业的集资,原则上转为改制后企业股金。
(八)人员分流安置。企业在职职工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不得剥夺职工既得利益。股权设置、转让前,要先将职工福利基金和退休保险金从净资产中剥离,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对确实安排不了的富余职工实行分流,具体办法有:(1)利用企业闲置设备、场地搞多种经营;(2)转岗培训;(3)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4)自谋职业。
(九)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允许各地继续探索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构,完善对各类集体资产的清查、评估、登记、建档制度。要定期向社区农民公布集体资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对乡、村集体股本金及所得红利、出售集体企业资产收回的资金、集体企业的承包金和出租金等集体资产,除用于偿还债务、安置职工外,应作为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担保资金,纳入集体资本帐户,由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以借贷资本或担保资产形式供企业有偿使用,扶持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和弥补乡镇财政收入。
各地要积极探索新的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认真研究诸如集体资产全部或大部分退出乡镇企业、变工业资本为借贷资本或担保资本的可能性,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营效益,扩大集体资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
五、实行优惠政策,促进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凡经批准改制的乡村集体企业,其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比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规定办理。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50元。企业改制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改制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商标变更登记费标准由每件800--1000元降为400--500元。
3.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书、土地登记证书每证均为10元。
4.企业已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建设(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只能收取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记费等其他费用。
5.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确认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也不得借为企业办理改制有关手续之机,向企业摊派钱物。
6.供水、供电单位和邮电部门为企业办理水、电、通讯等过户手续,免收过户手续费、开户费。企业不增加用水、用电,不要求供水、供电单位进行管网改造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增容费。
7.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如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等),要在规范收费行为的同时,适当降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收费标准,对特别困难的企业,要实行缓交或免交。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有关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应由部门支付。经资格认可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等机构已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收费的,其他评估机构不得再对相关资产重复评估并收费。
(二)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时,集体产权转让收入可留在改制企业使用,企业按略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纳资产占用费;对微利企业,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资产占用费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对严重亏损的困难企业,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免交3一5年的资产占用费。
在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涉及土地权属和用途改变的,应当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在项目安排上对改制企业予以优先照顾。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扶持龙头企业资金时要给予倾斜;属科技型企业的,在扶持技改项目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四)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在上市融资方面予以重点扶持。金融证券市场将设立创业板,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择优扶持已改制的科技型企业上创业板。
(五)集体企业改制后,无论改为私营、个体、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上交税费的渠道不变。
六、切实加强对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改革和开拓意识,要充分认识到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工作的复杂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不断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督促落实改革的目标任务。
(一)搞好调研,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和配套措施。各地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出台推进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内容、目标、思路、措施、步骤提出具体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并就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份设置等出台配套文件,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依据。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改革气氛。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的目的和重要意义,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做好乡村领导、集体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思想发动工作,帮助他们克服思想障碍,争取他们主动支持和参与改革,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的稳定。
(三)结合企业特点,选定不同形式的改革试点。各地、市、县要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作为改革试点,按照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一厂一策的原则,争取通过试点尽快取得经验,推动面上改革进程。对规模较大的骨干乡镇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对有一定规模、生产正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以推行混合所有制为主;对扭亏无望、技术设备简陋、规模较小的企业或已停产的企业,则用兼并、拍卖、租赁、产权置换等办法解决。
(四)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改革和整顿。集体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也要进行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开展以产品质量为中心的企业整顿工作,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达不到要求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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