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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城乡绿化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3-11
  • 【生效日期】1987-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城乡绿化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城乡绿化的决定

(1987年3月11日皖政〔1987〕13号)

近几年来,绿化祖国的群众运动在我省城乡蓬勃开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全省还有二千一百多万亩宜林荒山、荒地没有绿化,林业仍是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绿化造林事业的迅速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制订规划。
绿化祖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速绿化全省城乡,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森林资源,对于发展经济,保护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加速国土绿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经常运用绿化先进典型进行生动而现实的教育。绿化工作既要有一定声势,又要扎实有效,务使爱林、育林、造林、护林蔚成风气,绿化事业年年有所进步。
全省城乡绿化的奋斗目标:从现在开始,四年实现城镇绿化,五年实现“四旁”绿化,十年基本实现宜林荒山、荒地绿化,到本世纪末有林地面积达到五千一百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0%。
我省平原、丘陵、山峦俱全,自然条件迥异。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突出绿化重点,制订全面规划,分区、分期实施。城镇绿化,要坚持乔、灌、花、草一起上,改善环境、美化市容,增加绿地面积,加快实现城镇园林化。到“七五”期末,新建城区绿化面积达到30%,旧城改建区达到25%,全省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五平方米。
山区要大力抓好封山育林,积极营造速生丰产林、经济果木林和小型经济林园,加强以杉木为主的商品材基地建设。到一九九七年,宜林荒山绿化面积达到85%以上,以县为单位的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
丘陵区要大力发展用材、薪炭兼用林和经济果木林,营造小面积速生丰产林,发展村庄小林园(即小杉园、小桐园、小果园、小竹园、小茶园、小桑园),在水网地带适当发展林粮间作,并建立以池杉为主的用材林基地。到一九九七年,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绿化面积达到90%以上,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
平原和圩区要进一步完善农田林网,扩大林粮间作,发展立体林业,建设高标准的综合防护林体系。要大力发展黄泛区果木林和泡桐等速生丰产林,同时认真抓好砂姜黑土区、石质山地和沿淮低洼地区的绿化。到一九九七年,宜林地绿化90%以上,农田林网或农林间作面积达到80%以上,以县为单位的林木覆盖率达到12%以上。
铁路、公路沿线,河流、渠道沿岸及村旁、宅旁等空隙地,要结合各自特点,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力争在五年内全面实现绿化。

二、进一步完善绿化造林责任制。
城镇和“四旁”的绿化,要坚持并不断完善“门前三包”、“分工负责”等行之有效的责任制。城镇绿化由城建、园林部门负责规划、部署和检查督促;“四旁”绿化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组织群众实施。
各地要坚持改革、放宽政策,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确保林业生产稳定发展。要妥善经营管理承包到户的林山、林木,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尚未明确经营责任的荒山、荒地、荒滩,要尽快建立适宜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林(农)户无力承包的大面积荒山、荒地,要引导农民,自愿互利,走向联合,可以兴办大户、联户或乡村林场;可以同国营或乡村林场联营,山场(林)入股,权属不变,收益按股份比例分成。国营、集体林场可以“扩场承包”、“合作开发”。各种生产经营形式,都要签订合同,登记造册,技规定审批,领取经营执照,取得法人地位。
实行限期绿化制度。以各种形式承包经营的宜林山场、土地、河滩,逾期未绿化的,应由所属县绿化委员会征收一定数额的荒废金,作为造林绿化基金;超过三年仍未绿化的,要收回生产经营权,另行转包。

三、讲究科学,注重实效。
城乡绿化,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认真抓好以下各个环节:
(1)按照绿化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搞好现场勘察设计,按设计要求施工和检查验收。
(2)选择乡土树种、草种和花种,建立采种、育苗基地;改善苗圃经营管理,实现定向育苗、集约经营;坚持使用合格苗木,确保绿化成效。
(3)按规程搞好造林整地和封山育林,加强幼林抚育和病虫、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测报、防治工作。
(4)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大力推广先进技术,切实搞好技术承包等各项服务。

四、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按照绿化规划,把义务植树的任务分配到市、县、区、乡、村和单位,落实到绿化地段,并提出分期实施的要求。承担绿化任务的地方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完成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要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年二月十二日至三月十二日,为我省绿化造林突击月。
义务植树活动的具体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可以确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参加绿化义务劳动三至五个劳动日。城镇居民在完成指定地点植树任务的同时,要搞好本单位以及住宅区的庭院绿化;农民要着重搞好荒山、荒滩、荒地和“四旁”绿化。提倡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铺草坪,植绿篱,建花坛等绿化环境的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结合义务植树,兴办农民公园和森林公园。

五、加强法制,保护绿化。
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法》、《 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及时制止和查处损害破坏绿化事业的案件,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保护绿化的地方行政法规和乡规民约。
严格实行限额采伐。要按限额下达的木材采伐计划,实行凭证采伐、运输、销售和经营的制度。严禁无证或超额采伐、运输、销售木材。除国营木材公司可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外,其它持有树木经营执照的经营者,只准在木材市场经营木材,一律不得进入林区收购,违者没收许可证,吊销经营执照,按乱砍滥伐处理。县、乡超额采伐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认真调处山林纠纷。凡已经调处的纠纷,要教育各方遵守协议;尚待调处纠纷的林区,严禁任何一方进入有争议的林区采伐林木,违者必须严加处理。

六、增加对绿化的投入。
按照自力更生的原则,依靠全省人民,依靠各行各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对绿化的投入。
农村每个劳动力,除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外,还要负担一定数量的绿化义务工,投入“四旁”绿化。
实行采伐与造林挂钩,坚持谁采伐、谁造林。每采伐一立方米木材,必须自费造林一亩。
提倡组织城乡各方面的力量,投资投劳开发荒山,营造纪念林,收益可按投入比例分成。
城镇庭院、铁路、公路、矿山、江河湖渠和水利设施的绿化经费,由各有关部门筹集。
各级财政支出中,每年要适当安排造林绿化资金。
按规定征收的林业专项资金以及各部门应缴纳的绿化资金、营造专用林资金,都要保证兑现,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带头种树、种草、种花、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到第一线解决实际问题,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造林绿化任务。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全省实行领导干部绿化责任制,层层下达任期绿化目标责任书,每年对照检查,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各级绿化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本地区的绿化工作,并对各行各业的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林业工作,并与农业部门密切协作,大力发展干果、水果生产。城建、园林、水利、交通和铁路等有关部门,都要积极参加绿化的组织、宣传和技术服务,并认真完成本系统的绿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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