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纺织厅 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纺织厅
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1987年4月3日桂政发〔1987〕3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纺织厅《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的报告
搞好棉纱的平衡供应,是保证纺织工业正常生产,稳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区棉纱的生产能力与织造需要量基本平衡,近年来由于外线出口量的迅速增长和部分棉纱流到区外,使我区棉纱供应出现紧张,一九八六年已影响了织造生产。今年来由于多渠道下达要纱计划和高价外流等原因,情况更为严重。一、二月份全区棉纱厂的内销供纱履约率,统算只有60%左右,最差的只有10%左右。这不仅影响了纺织厂的正常生产和全行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波及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目前各工厂因缺纱停机严重,呼声极为强烈,据匡算,织造用纱每短缺一万件,将影响产值2500万元,减少税利350万元,牵涉到2500名职工的生计。如不尽快改善供纱情况,将使全区纺织产值减少约1.2亿元,今年全区纺织工业就很难有所增长了。
为了尽快扭转这一被动局面,我们在全区纺织工作会议上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棉纱是纺织工业的初级产品,是后续企业的生产原料,必须加强计划管理,搞好协调平衡。本着既要搞活企业,又要宏观控制;既要注重企业效益,又不可忽视社会效益;既要保证国内市场需要,又要逐步扩大深加工产品出口创汇的原则,提出了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棉纱的生产供应继续实行计划指导,定点供应的办法,并且在计划上留有余地,大部分纳入计划调配,小部分留给企业自主经营。企业要在完成期内计划供纱合同的前提下,才能经营留给企业的那一部分。
二、棉纺厂对于各个用纱单位都要做到均衡供应,企业不得自行更改平衡计划。遇到停电等客观因素而明显减产时,对于供应数的削减幅度,也要做到各单位大致均衡。
三、区纺织工业厅作为全区纺织行业的主管部门,需根据纺织工业部和区计委下达的年度生产总盘子,与有关单位衔接后,制定全区纺织各部门各地市的分品种生产和供应计划(包括出口产品的生产供应计划),下达给各地市、企业执行。这是我区行业生产供应的正式计划,各部门都要协调配合,为实现这一计划目标而共同努力。
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棉纺企业的管理,提高单产水平,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多产纺纱。
四、棉纺厂要按合同供纱,用纱厂要按合同提贷付款,要双方努力,提高合同履约率。对于执行计划好,为提高社会效益贡献大的企业,在原料供应、能源分配和技改项目安排等方面,都予优先考虑。
五、努力完成国家各项计划任务,是厂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及纺织主管部门要制定对厂长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包括必要的奖惩措施。
六、根据纺织工业实现重点转移的指导思想,要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深加工产品出口,但初级产品的国际市场不要放弃,一九八七年的出口棉纱交货量要严格按照去年十一月十日区计委召开的棉纱出口会议确定的计划24700件和区纺织厅给各市的分割任务,由各地市纺织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监督均衡执行。
七、必须在政策上鼓励和促进纺织深加工产品的出口创汇。棉纺厂凡是供给后续企业生产出口纺织成品的纺纱,按纺织部的规定,都作为该棉纺厂的出口用纱来进行统计和考核。凡是计划内的深加工出口产品用纱,在平衡安排时要优先考虑,并鼓励棉纺厂与用纱厂横向联合,发展最终产品,扩大出口创汇。
八、不论是计划内的自主经营纱,还是计划外的超产纱,都要本着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基本上要在区内销售。对于需销往区外的棉纱,必须取得地市纺织部门的批准许可。
九、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企业要在增产节约中求效益,不得超越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价,获奖产品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按规定加价。
十、区纺织生产供应计划和上述各条意见,各地市纺织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监促执行,并要制定和完善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各棉纺厂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的棉纺分品种生产数量和销售去向列表报区纺织工业厅。
十一、以上各条意见适用于系统内外的所有纺织企业。
以上意见,请予以审查,如无不当,望速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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