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申 《关于贵州省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干部职工建房 住房控制标准及对超标准住房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1987]141号
  • 【发布日期】1987-06-26
  • 【生效日期】1987-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申 《关于贵州省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干部职工建房 住房控制标准及对超标准住房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申
《关于贵州省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干部职工建房
住房控制标准及对超标准住房处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6月26日黔府办〔1987〕141号)

自中纪委关于纠正建房分房中不正之风的《公开信》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干部职工建房住房标准及对超标准住房处理的试行办法》〔黔府〔1983〕50号文件〕发出以后,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纠正建房分房中不正之风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最近一年来,建房分房中的不正之风又有所抬头。有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开信》精神及黔府办〔1983〕50号文件规定,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在分房中,造成新的超标准住房;挪用其他款项增加建筑指标等。对这些现象,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为巩固纠正建房、分房工作,根据省委、省纪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中纪委《公开信》精神,坚决执行黔府办〔1983〕50号文件(文中规定的一、二类职工住宅面积标准应按黔府〔1984〕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超过文件规定,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分配住房,不得造成新的超标准住房。

二、有关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实行监督。计委要审批各单位的建房计划,建设银行要对计划外项目加强管理,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对不合理的开支要进行干预,基建部门要审查设计项目和建筑标准,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土地征拨关。对违反建房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抵制。对违反建房规定的设计、施工等放弃把关、甚至开绿灯的,要首先追究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按照中纪委《公开信》精神和黔府〔1984〕76号、黔府办〔1983〕50号文件规定,对本单位建房、分房和住房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哪个单位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就要主动地切实加以清理和纠正,决不允许矛盾上交。对超标准住房,该退的退,该加收房租的加收房租;对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有问题而隐瞒不报、不作清理纠正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追究这个单位领导的责任。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前述文件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建房、分房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国家有关建房、分房的政策、规定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上述清理工作和建立规章制度的情况,请各地、各部门于1987年10月15日前逐级报送上级党委、纪委和政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