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筑布字
(1985)4号《通告》的补充规定
为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车辆通行,现对筑布字(1985)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告》,作如下补充规定:
(1997年9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筑办发〔1987〕115号)
凡本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对不参加保险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处罚。
从事客运的,还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本规定从1987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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