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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税务局文件
  • 【发布单位】81703
  • 【发布文号】湘科成字[87]第212号
  • 【发布日期】1987-10-06
  • 【生效日期】1987-10-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税务局文件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税务局文件

(湘科成字(87)第212号)

关于科技新产品申请减免税手续的几项规定

各地(州)、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严格减免税申报程序,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新产品减免税收政策,做到既有利于科技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又要避免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收入受到不应有的损失,现就办理我省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的管理手续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列入国家科委“科技三项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技术开发计划”(含星火计划)项目,及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生产的科技新产品,凭《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申请卡》和技术鉴定证书(或有关验收证书)申报减免税;
凡列入省级和省辖市级(含地、州)科委“科技三项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技术开发计划(含星火计划)”项目,及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生产的科技新产品,要求予以税收优惠的,必须商得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凭《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申请卡》和技术鉴定证书(或有关验收证书)申请减免税;

二、凡经国家、省和省辖市级(含地、州)科委登记的科技成果,凭《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申请卡》和《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按登记部门的不同级别,分别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申请卡》(格式)由省科委统一印制;《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分别由国家、省、地(州)、市(含计划单列市)科委印制和颁发。申请减免税单位按前二款办理手续后,由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新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批准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

四、本规定与本省范围内已制定的有关减免税的管理规定不相冲突,可同时并用。

五、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申请卡(格式)
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湖南省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六日

关于贯彻实施湘科成字(87)第212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文中规定免税的计划内项目和登记项目为一九八七年度以后的计划内项目和登记项目(含一九八七年度)。一九八六年以前的免税项目仍按原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二、有关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的年限,请参照:


1.产品免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84)财税字第296号。
2.湖南省税务局(86)湘税一字第8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三、《科技新产品减免税申请卡》省科委已统一印制,五分钱一份,各地市科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可来我处购买。

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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