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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坚决 制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3-05
  • 【生效日期】1988-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坚决 制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坚决
制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通知

(1988年3月5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通知》已印发各地区和各部门,现结合我省实际,再作以下通知,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国家定价的农副产品的管理。我省实行国家定价的农副产品有:小麦、玉米、稻谷(含米)、谷子(含米)、花生(含花生油)、菜籽(含菜油)、棉籽(含棉籽油)、棉花、桑蚕茧、烤烟、甜菜以及重点产区的大豆。这类产品,在价格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外,各地均不得自行调整收购价格,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价或实行价外补贴。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的,要坚决纠正。在管理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粮食、油料(含食油)定购品种统由粮食局系统经营。其中小麦、稻谷(含米)、玉米和菜籽(含菜油),在完成合同定购和“议转平”任务前,不准进入集市,不准流出省外,不准粮食局系统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插手经营。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合同定购和“议转平”任务后,经过批准可以开放粮油集贸市场,价格随行就市。但需要运出省外的,应经省粮食局批准。棉花由供销社和纺织工业公司系统、桑蚕茧由经贸委系统、烤烟由烟草公司系统统一经营。除上述单位及其委托的基层收购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经营,也不准进入集市交易。必需运出省外,须经省供销社、省经贸委和省烟草公司批准。甜菜由轻工厅系统管理,糖厂直接收购。

二、加强对实行指导价格的农副产品的管理。我省实行指导价格的农副产品有:生猪(含猪肉)、鸡蛋、生漆、漆油、木油、核桃、茶叶、麝香、杜仲、厚朴、甘草、山羊板皮、牛皮(国营企业生产的部分)、羊绒、绵羊毛。这类产品的价格,要按照商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基价和浮动幅度从严掌握。在管理方面,生猪(含猪肉)由商业厅系统经营,在保证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有证商贩就地经营和产销直接见面;鸡蛋可以多渠道流通;桐油由粮食局系统主营;生漆、漆油、木油、茶叶由供销社系统经营;核桃除出口部门由经贸委系统经营外,其余部分由供销社系统主营。这些产品在保证完成出口和收购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多渠道流通。麝香、杜仲、厚朴、甘草由医药局系统经营。这四种药材,不准进入集市,不准医药局系统及其委托的基层收购单位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插手经营。山羊板皮、牛皮、羊绒、绵羊毛由经贸委系统经营。在完成收购和出口任务之前,除经贸委系统及其委托的基层单位收购外,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不准运出省外。

三、加强对大中城市大路菜的管理。西安、宝鸡、咸阳、铜川等大中城市的国营商业,在蔬菜经营上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放管结合”的精神,根据不同季节提出不同的大路菜品种,落实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收购、调拨、供应工作。对大路菜实行计划生产,安排播种面积,进行等价交换,签订合同,实行计划收购或合同定购办法,保证上市。对合同以内的鲜菜,国营商业的经营量要达到社会总需求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计划管理的大路菜(含冬贮菜),国营蔬菜经营部门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总水平销售,对市场销售的应时大路菜,要规定最高限价,使大城市和重点工矿区居民都能吃上价格比较稳定的大路菜。

四、切实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防止出现“卖难”的问题。各级政府在制止哄抬农副产品价格的同时,必须注意防止主要农副产品出售难的问题。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民传递信息,预测预报国内国际市场变化情况,引导农民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生产。如果一旦出现某些农副产品“卖难”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帮助疏通销售渠道,通过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形式,帮助农民和生产单位解决困难。绝不允许再出现商品少了就抬价抢购、多了就压级压价、无人过问、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的现象。外贸、粮食、供销、商业、烟草、轻工、医药等主管部门要克服单纯业务观点和一切从盈利出发的思想,从全局出发,支持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五、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政府要把管好农副产品市场当作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农、工、商和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方面参加的农副产品市场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农副产品的购销工作和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的管理方法,加强对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国营、外贸和供销社企业。对违反政策、扰乱市场、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协调小组有权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在加强农副产品价格和市场管理的同时,要注意搞活商品流通,除合同定购和国家有管理规定的产品外,其他农副产品要坚持放开搞活,实行自由购销,多渠道流通,以保证农副产品流通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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