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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8]23号
  • 【发布日期】1988-03-23
  • 【生效日期】1988-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1988年3月23日昆政复〔1988〕23号)

为加快和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科技人员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人才市场,主要以沟通人才需求信息、为人才流动牵线搭桥等方式,促进人才的合理使用、引进及合理流动。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是我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昆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人才市场的各项工作事宜。

第二条 昆明市人才市场提供以下服务:
1、人才余缺调剂 负责为用非所学、用非所长而所在单位不予调整或无法调整的人员、有专长的社会闲散人员和需要人才的单位提供调剂服务。
2、组织兼职聘用 为需要聘请兼职技术人员的单位或要求业余兼职的技术人员,联系兼职聘用事宜。
3、人才借调 负责帮助急需人才的单位向人才富余单位协商借调事宜。
4、人才培训 根据市场人才需求或委托单位需要,组织专业人才的培训。
5、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余热提供服务。
6、组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7、负责组织外地人才的合理引进和本市人才的合理输出。

第三条 凡需进行人才交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持有关证明及证件到人才市场登记,进行交流。

第四条 人才市场实行流向合理、自愿互利的原则。人才流动一般坚持从城市到农村、从内地到边疆、从坝区到山区、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流向。凡流向合理的,除重点建设工程或重大科研项目的骨干力量外,均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业以借调、调离等形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各类补贴,由聘用单位承担,具体事宜,由支援单位以合同方式商定。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技术职务、行政隶属关系、户口关系不变,在调资、晋级、住房分配上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调离的技术人员,应由劳动人事部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凡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镇企业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及城镇户口,工资待遇及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参照原单位待遇及本企业情况确定。

第六条 “五大”毕业生和社会闲散的科技人员,自愿应聘到乡镇企业工作的,按劳动人事部干(1982)147号文件规定,经考核符合干部条件,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录用为干部后,应在乡镇企业工作三年以上方可流动。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主动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人才市场交流时,应持有单位发给的辞职证书。辞职人员到农村乡镇企业工作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并可保留原所有制身份和城镇户口。

第八条 经批准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到人才市场参加交流前 ,应以合同方式明确在停薪留职期内,本人与原单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奖金、生活补贴、医疗费开支等,由停薪留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商定。在停薪留职期间,停薪留职人员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养老保险金。在住房、子女就业、调资、评职等方面,原单位对停薪留职人员,应与其他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第九条 交流中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人才市场可按服务项目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标准另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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