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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齐齐哈尔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0811
  • 【发布文号】齐办发[1988]10号
  • 【发布日期】1988-03-31
  • 【生效日期】1988-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齐齐哈尔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实行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3月31日齐办发〔1988〕10号)

第一条 为更有效地控制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的膨胀和工资基金不合理的增长,根据一九八七年省编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着人员编制管到哪,工资基金就管到哪的原则,凡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民固定职工、合同工及临时工的工资基金,均由市编制部门统一管理,但管理的方法可以有所不同:
(一)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工资基金,由市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市计划部门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根据市编制部门提供的基数(包括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基金数额),砍块给市编制部门,由市编制部门下达到各基层单位;
(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砍块给主管部门管理,但必须把人员控制在编制数内。市计划部门根据市编制部门提供的基数下达工资基金指标,市编制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发放月工资,须在上月二十日至本月五日前,携带《工资总额支付 登记簿》和《月份工资支付明细表》到市编制部门进行审核。市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工资总额支付 登记簿》和《月份工资支付明细表》中同时加盖“市编委核准”印章,各开户银行据此支付工资。

第四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须在每月送审月工资基金的同时,向市编制部门提报《人员增减情况登记表》,所增人员由市编制部门审核登记。市编制部门根据上述单位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于每年十月份调整一次年度工资基金计划指标。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增减变化,由其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末向市编制部门提报《人员增减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行政性总公司和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在固定岗位上使用临时工。需要使用季节性临时工时,上述有关单位应按季度提前向市编制部门提报用工计划。市编制部门根据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临时工工资基金计划,下达季度临时工使用指标,转请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六条 凡超编单位,停止调入人员,限期调整;满编单位要先出后进;缺编单位进人要按定编、定员、定岗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原则上从现有人员中调整。
党、政、群机关和行政性公司不得从企事业单位调人。挤占企事业单位编制或长期借调人员,要限期退回,否则按挤占编制数或借调人数扣除工资基金,直至退回为止。

第七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均不得超计划支付工资。为便于监督,一个单位只准在一家开户银行支领工资。

第八条 市直党、政、群机关增调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违反规定自行增调人员,编制部门不予承认,不追加工资基金计划。

第九条 编制、组织、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编制和工资基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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