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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大型企业科技包县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6-03
  • 【生效日期】1988-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大型企业科技包县试行办法

西安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大型企业科技包县试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发挥西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的科技优势,使之与郊县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成为郊县可靠的科技后盾,加速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驻本市中央、省属和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均可与本市各郊区和市辖县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技承包(下列科技包县)。

第三条 科技包县包括如下内容:
(一)参与所包县、区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帮助县、区制定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生产、经营项目,把资源优势转变为商品优势。
(三)优先、优惠向所包县、区扩散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帮助县、区兴办和发展乡镇企业,并从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努力创建一批有生命力的科技型乡镇企业。
(四)对所包县、区进行科技、信息咨询,大力发展科技推广和经营服务实体。
(五)大力普及科学技术,帮县、乡、村建立技术培训网络,开发农村智力资源,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 科技包县可以采取以上多种不同形式。
(一)由一个单位全面包一个县、区,即包全县、区科技、经济发展整体效益的增长。
(二)由一个单位牵头,几个单位分工负责,联合包一个县、区科技、经济整体效益的增长。
(三)包行业。即包某一个行业整体效益的增长。
(四)包企业。
(五)包项目。
(六)与所包县、区联合开发新产品。

第五条 科技包县须有明确的经济技术发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

第六条 包县单位可向所包县、区选派科技副县(区)长,分管全县、区科技工作。同时,可根据需要向所包县、区的重点乡(镇)、行业、企业选派科技副乡(镇)长、副局长、副厂长或总工程师。
科技副县(区)长、副乡(镇)长由所包县按法律程序履行任职手续。科技副局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任命或聘任。

第七条 科技副县(区)长、副乡(镇)长的任期一般应与同级政府任期相一致;副局长、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一般任期一至二年。上述人员均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职期间不转工资、户口、粮食关系,不占县、区行政编制。任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连选(聘)连任。任期未满如发现不称职或犯有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县、区有权要求更换或解聘。

第八条 包县单位对所派出的科技人员应视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原有一切待遇不变。技术职务评聘、科技成果评定,提职晋级与原单位科技人员同等对待。其原工资低于兼职职务工资的,由聘任单位按兼职职务发给。对科技人员有浮动工资的县,其浮动工资由县发给。其中符合西安市放活科技人员有关规定的,其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包县区要加强与包县单位的联系,认真听取包县单位及其选派的科技人员的意见,支持其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可在提供科研试验场地,新产品中试基层、学生实习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被选派的科技人员在县区工作期间可参加县区的“先进科技工作者”评选,对有重大科技成果和突出贡献者,可给予重奖,并可参加省、市、县“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评选。

第十条 包县取得的经济效益,实行新增效益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办法和比例由双方商定并签入合同。
包县单位应从所获得的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按贡献大小奖励派出包县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包县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后可根据双方自愿续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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