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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大中型工业联营企业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6-15
  • 【生效日期】1988-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大中型工业联营企业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大中型工业联营企业

(集团)在省计划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15日)

搞活企业,特别是搞活大中型企业,是“七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企业集团计划单列,是搞活大中型企业,促进和引导企业之间发展横向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促进企业集团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大中型工业联营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条件和原则。
第一、单列企业(集团)应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是一个或几个有内在联系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为龙头,跨部门、跨地区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联合体,也可以是拥有资产和生产能力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骨干企业。
第二,单列企业(集团)的产品应是关系国计民生、对全省生产建设和国内市场供应以及出口创汇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这些产品应当是质量好、有经济批量,有发展前途,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
第三,单列企业(集团)应是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的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集团)内部纳入计划单列的范围的,目前应只限于集团内部紧密联营的企业,这些企业经济上可以统负盈亏,也可以分负盈亏。
具备上述条件的大型企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要求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的,必须向省计委提出单列申请,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或地市审批后实行单列。

二、计划单列的内容和方法。
(一)单列企业(集团)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指标,在省计划中单独列出。包括主要产品产量、主要产品调拨、统配物资分配、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引进、进出口贸易、劳动工资等。鉴于目前财政、金融等体制有待进一步改革,有些单列企业财务关系在地市的,仍维持现状。
(二)单列企业(集团)的各项计划草案,直接报送省计委,同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市计委。省计委分别商有关部门经过综合平衡后,将有关计划指标直接下达给单列企业(集团),同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和地市计委。
(三)单列企业(集团)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以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国家统配和省管物资分配指标,按规定分别由国家和省计委以及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单列企业(集团)要保证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产品调拨任务。单列企业(集团)按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组织生产所需的物资,原则上主要由各企业(集团)自行解决,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指导。由地市供应的物资和电力等,仍维持原供应渠道不变。
(四)在国家或省上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凡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生产性、三百万元以上非生产性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单列企业(集团)直接报省计委审批。属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基建项目,由省计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企业(集团)自行安排,并报省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凡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一千万元以上、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审批。一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单列企业在资金全部自行解决,原材料有来源,新增电力已取得供电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可自行审批,并报省经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利用外资项目,凡单列用汇在限额五百万美元以上的,不论外汇来源,由单列企业(集团)直接报省计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一百万美元至五百万美元的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由单列企业(集团)直接报省计委审批。限额以下的,根据自借自还的原则,由单列企业(集团)自行审批。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用汇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由单列企业报省计委和省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均由省经委审批。
(六)单列企业(集团)的经济和发展统计数字,应直接报省统计局,同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市的统计部门。省统计局应在统计资料中把单列企业(集团)的有关统计指标单列出来。

三、单列企业(集团)享有的权限。
(一)可以参加全省有关的计划会议和专业性会议。省计委将有关经济计划方面的文件直接发给单列企业(集团),并及时通报有关的宏观经济信息。
(二)在国家各项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计划要求,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与订货单位商定具体的品种、规格。未列入省计划的其他产品的生产,应参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指标确定产品品种和数量,搞好产需衔接,在执行中如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生产,调整计划时应报省计委及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四、单列企业(集团)与有关部门和地市的关系。
(一)单列企业(集团)应当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技术政策和各项标准、定额的指导下,进行生产建设。省级有关部门应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协助各企业集团作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工作,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服务、咨询、监督,及时提供各种经济信息。要积极协助单列企业(集团)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支持他们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单列企业(集团)向所在地方政府照章纳税。地方政府及其计划机关要积极搞好基础设施和有关服务工作。为单列企业(集团)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单列企业(集团)生产的某些紧缺产品,在分配上要适当照顾所在地市的需要。单列企业(集团)所需地市管理的有关物资,地市要继续供应。
(三)省级有关厅(局)和地市对单列企业(集团)不得在省计委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另行下达指令性任务。单列企业(集团)在可能的情况下,要积极承担有关厅(局)和地市的来料加工和其他协作任务。
(四)单列企业(集团)要接受财政、银行、税务、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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