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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7-01
  • 【生效日期】1988-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

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8年7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探索按国际惯例运作的新体制,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制定深圳市沙头角保税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 工业区按本规定管理。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和投资者更有利的,工业区同样适用。

第三条 工业区为海关监管区。凡进出工业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海关手续要非常简化。

第四条 鼓励外商在工业区兴办技术先进适用、产品档次高、经济效益佳、发展前景好、能耗小、污染小的外向型企业。

第五条 工业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受市政府工业办公室和沙头角管理区双重领导。按照政府授予的职权对工业区实行全面管理。

第六条 工业区内的员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特区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委会


第七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管委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若干名委员会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沙头角管理区提名,报市政府批准任命。
管委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贯彻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工业区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三、制定工业区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促进投资,审批在工业区内设立企业的申请,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五、负责审批和办理与区内企业有关的计划、基建、环保、工商、税务、外经、外贸、土地、房产、劳动、人事、水、电、通讯等业务方面的行政手续。其中,工商、税务的具体业务分别由沙头角区工商、税务分局办理。
六、任命管委会下属干部、自行办理调干、调工和招工手续。
七、管委会通过下属沙头角保税工业区开发服务公司具体从事开发、建设和经营工业区的事务,经营工业区内有关的进出口业务并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八、按规定向沙头角区报缴工业区的税利和规费。
九、行使市政府和沙头角管理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管委会对工业区及区内企业的管理要法制化,各项管理均应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管委会要求企业执行的一切规定,应一律公开。
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包括各级领导)有章不循、违章不究或有其他腐败行为,企业和个人都有权向委委会或市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条 对来自上级和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与本规定相悖的决定、干预和权派,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设立申请,在工业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企业申请表和企业合同书(外资企业免)。凡不属独立法人的不同项目,可一次申请。
管委会接受申请后,在七天之内作出最终审批。凡批准设立的,由管委会发给批准证书,获准者凭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开业登记。项目批准之次日起30天内,企业持批准证书、企业合同书(外资企业免)、企业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外商所在国(地区)注册证书或信用证明等五种文件,向工商部门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封具备上述登记条件的,必须在3天内发给营业执照。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签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可凭批准证书向管委会购买土地使用权兴建厂房,或向房产所有者租用、租赁或购买房产。凡兴办成批、成套企业的,管委会给予价格优惠。
工业区的房地产可自由租赁、转让、抵押(包括境内外抵押),但受让人必须是在工业区内兴办企业的厂商。

第十四条 基建。企业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可自主进行规划、设计,但不得损害工业区的总体规划。规划和设计须报管委会批准。工程招标和实施管理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也可委托管委会代理。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必须是经过资格审查的法人。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市环保部门负责公布区内污染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具体项目由管委会审批。在工业区内严禁兴办污染严重的项目;凡有一般污染的项目,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环保部门有权通过管委会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污的企业,收取超标准污费、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
管委会对责令限期治理而不予治理或经治理无效的企业,有权令其停产或转产,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企业自负。

第十六条 劳动工资。企业的各类职员和工人,均采用合同制。企业可以在境内外自行招聘(用)员工,也可以委托管委会代理招聘(用)。招聘方式、地点和合同期限以及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惩和津贴制度等,由企业自主确定。招工总额应向管委会备案,并由管委会向市劳动局备案。
企业对员工的工资标准、劳动保险和劳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基本保障,不得低于特区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外汇。企业经营所得的外汇,税后余额全部归企业所有,用汇由企业自主。
外商所得的利润、外籍员工的薪金以及他们的其他合法收入,均可在照章纳税后自由汇往境外。
外商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企业可以直接对外借款和在境内发行债券、股票。股票可以在境内外上市。

第十八条 财会。企业必须在工业区内设立财务、会计账、包括人民币账和外汇账。各项记账必须如实、详细、各种报表必须真实、及时。管委会、海关、税务和工商部门可依法查核账册,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税务。企业自营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外资企业免)分别向海关、税务部门例行登记备案。例行登记时间不超过2天。
用于工业区建设和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建筑装修材料以及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区内企业等单位进口自用合同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凭经管委会批准的合同放行,并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工业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关税。如产品内销则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其所含的进口料、件照章补税。
其他税收事项按有关税法执行。

第二十条 折旧。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一条 变更。凡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增减注册资本以及转产、区内迁移、停业、合并、转让、提前终止等变更,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但须向管委会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对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品原则上外销,对于引进了先进技术或能以产顶进的产品,经批准,可以部分内销。
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禁止出口的产品外不受许可证限制。产地证书可由管委会代商检部门审理。
企业产品或半成品转售给区外企业加工、装配后再出口的,视同外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详细的进出口物资账册,以备海关核查。账册不得短缺、涂改或记载不实。

第二十四条 进人工业区的国产原材料,加工增值后方可出口。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进口料、件生产后的边角余料和废次品,如运出工业区外处理的,须经海关核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货物进出口时,海关等口岸联检单位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装载工业区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入境后至工业区,或自工业区至口岸,都必须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限定时间内到达,中途不得擅自停留或装卸货物。

第二十七条 工业区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集中报关办法。有关货物进出口时海关均先凭报关清单验放;有关企业每月25日前将当月度的进出口货物一次集中填写报关单向海关报关。

第二十八条 工业区内需用的部分生活物资,由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负责供应。

第五章 对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业区内除必要的管理、警卫、值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工业区内居住。
管委会对工业区所有中外员工一律核发出入工业区证件;所有中外员工一律在指定地点凭证出入。

第三十条 凡出入工业区的人员所携带的物品,须接受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工业区内投资和工作的外国人和华侨,凭管委会开具的证明,直接向市公安局申请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境签证。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查处;管委会对多次违反并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迁出工业区。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和管理工业区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及安全,管委会需向工业区内企业收取必要的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超过2元港币。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及修改,由九龙海关和管委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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