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4]24号
- 【发布日期】2004-07-07
- 【生效日期】2004-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
(京政发[2004]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维护首都安全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首都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监管、行业(领域)管理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求真务实,齐抓共管,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查处和治理力度,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触及企业核心利益机制,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确保首都的安全和稳定。
到2008年,健全完善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并进一步好转,工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有较大幅度下降,初步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为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到2015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加强领导,抓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和指导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各区县政府都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执法队伍,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有效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也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监管(管理)和属地监管责任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指导和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制定和管理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煤矿、非煤矿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督促和指导隐患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各区县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和行业(领域)监管(管理);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力度,加强对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完善目标管理,加强监督考核
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和考核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下达,由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分别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其监管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强化各项控制措施,确保不突破控制指标。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监管(管理)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以“折子工程”方式明确完成标准和时限,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督促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抓紧改进,年终对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向本级政府报告。因工作不力,造成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目标责任未落实的,要严厉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安全工作标准到位、安全管理机制到位和处罚到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的2.5%。建筑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煤矿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出租摊位在100个以上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单位,也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治理和消除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治理并予以消除。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有确保安全的防范措施,要有落实责任、人员和资金的治理方案,限期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向所在的区县政府和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罚。
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监管(管理)和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了解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隐患治理工作,对难以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要逐级报告。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要了解本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消除事故隐患,每半年要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消除情况。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隐患控制和消除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有关职责,使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中,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关口前移,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负责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部门,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向已经进行生产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事故隐患又不采取坚决治理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撤职、降级等处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触及其核心利益。
八、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继续深化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有的放矢,确保取得实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组织和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搞好联合执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效率。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九、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旅游、餐饮、娱乐等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细化生产经营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2004年内,完成本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迫切需要的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的制定工作。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十、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建立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救援基地,组建建筑、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北京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工程抢险、人员疏散、现场医疗救治、紧急处置等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各行业(领域)监管(管理)部门、区县政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本市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先在煤炭生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试行。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有关规定执行;建筑施工单位按不低于建筑施工产值6‰的比例提取安全费用。企业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本市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风险抵押金制度待国家具体办法出台后实施。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各种安全常识及自我保护、紧急救助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市民安全防范和紧急避险的能力。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活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形势,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透明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坚决给予曝光。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每两年对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每两年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每年对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市、区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考核。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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