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
(1988年10月21日桂政发〔1988〕9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曾于今年六月发出了《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检查车辆的通知》(桂政发〔1988〕54号文),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得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公路检查站一律撤消,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统一设立和管理。为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下决心组织力量,对现有的各种检查站进行清理整顿。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重新规划检查站的布局,本着既有利管理,有利商品经济的发展,又方便群众的原则,能并的并,该撤的撤,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彻底纠正乱设卡的混乱现象。
二、有关部门确需在公路设卡检查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综合平衡,订出设站的规划,经当地政府同意,上报区公安厅汇总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可以分别派人参加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和建站经费由各参加单位负责。
三、建立的联合检查站要按国务院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实行“检查一把抓,处理各分家”的原则。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检查、收费、没收、罚款等方面,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罚没要使用地、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单据,严禁乱收费、滥罚款。检查站和其他部门派驻检查站或经批准单独设置的检查站工作人员、一律使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公路《检查证》,林业部门在林区道路上设立木材检查站,在林业部统一制发检查证件之前,也一律使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检查证》,无检查证或不出示证件者,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行驶证,只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视违章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扣留,除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受委托的部门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检查和扣留驾驶证、行驶证,更不准扣留车辆,违者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四、在公路上执行检查任务的公安人员应当佩戴臂章、警号。参加公安检查站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经公安机关批准单独设置的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佩戴公安部按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检查证,在有效区域内按照检查证标明的类别进行专项检查。
五、各地、市、县须统一设立的联合检查站的站名及参加检查站工作的人员名单和照片,要在今年十一月以前报送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建站、挂牌发证等项工作,要在今年十二月以前完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此之前,各地设的临时检查站可照常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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