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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发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
  • 【发布文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 【发布日期】2007-02-28
  • 【生效日期】2007-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遵义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遵义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3日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德贵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遵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深入合作,加强创新,转化应用,跨越发展”的科技发展方针,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授予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的奖励。

第三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设置以下类别:

(一)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

(四)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

(五)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遵义市人民政府设立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社会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授奖条件

第九条 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学科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在省内外、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系统集成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的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中有重大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性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的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授予将发明专利转化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二条 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授予将重大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三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自然人、组织:

(一)促进本市与外地及外国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二)同本市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向本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第三章 奖项的推荐和评审

第十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遵义市所辖县、区(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遵义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

(三)中央、省驻遵单位;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人)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填写推荐书,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所组织(委托)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奖项进行初评。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评审专家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被评审或审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人选、奖励类别及等次等评审结果由遵义市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授 奖

第二十条 遵义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数不超过2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200000元。

第二十一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 25项,其中,一等奖总数不超过4项,二等奖总数不超过8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每项奖金分别为: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第二十二条 遵义市优秀发明专利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3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遵义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项目不超过3项,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每项奖金为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不设奖金,由遵义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遵义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遵义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或人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或市内跨县域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取缔;经登记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遵义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遵义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16日发布的《遵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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