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弘扬徽派建筑文化的通知
黄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弘扬徽派建筑文化的通知
(黄政秘〔200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青山绿水、粉墙黛瓦”的徽派建筑具有深厚文化内涵和鲜明地方特色,与山水相互映衬,在中国建筑史上独树一帜,是徽州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极其重要的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财富。大力弘扬徽派建筑风格,继承徽派建筑文化精髓,是保护传统文化的需要,是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的需要,更是实现“山区最富,全国最美,生态最佳”目标的迫切需要。为切实有效地继承我市徽派建筑风格,加快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风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在已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按《黄山市总体规划》,特此通知,从即日起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世界遗产地、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和有保护价值的古镇、古村落都必须编制保护规划,按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严格管理。
二、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应编制风貌规划。把握好“青山、绿水、粉墙、黛瓦”的主格调,采用传统徽派建筑造型,粉墙、黛瓦、白色玻璃、深褐色油漆、徽派的砖雕、木雕、石雕工艺,保持传统建筑风貌,形成既具有时代感,又具有徽派特征的“新徽派”建筑风格,努力按“山水城市”、“田园城市”的要求,保护山体、水面、古树名木,保护自然环境。充分体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筑物的体量和高度要与周边建筑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尽量显山露水。多用当地建材,色彩保持白墙、灰顶的主格调。住宅建筑应为坡顶,低层和多层建筑应合理运用传统徽派建筑特征符号,底层和裙房及建筑细部(包括栏杆、园林、小品、建筑出入口)等应精心设计,应用“三雕”构件进行装饰,体现徽派建筑文化的特色。
三、黄山(含汤口)、齐云山、太平湖风景区的各类建设,要与山、水自然环境及传统建筑风貌、格调协调,符合景区建筑风貌要求,避免破坏性建设。风景区主管部门要在各级规划、建设部门指导下,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四、本市境内的屯黄公路、徽杭公路、徽杭高速公路,205国道慈张线、环黄山公路和通往各景区、景点的道路及新安江航线两侧视线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是山水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体现徽派建筑特征,采用坡屋顶形式,以白墙、灰瓦为主色调,严禁使用红、黄、蓝三原色进行装饰,以形成与青山绿水的自然环境相协调,具有徽派建筑特点的大环境城镇风貌。
五、各区(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所辖行政区范围内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风貌建设工作。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建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实施,对原有违背徽派建筑风貌的各类建设,要逐步完成调整,严重影响风貌的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六、各有关乡镇要结合小城镇建设,抓紧修编乡镇建设风貌规划,把继承和弘扬徽派建筑传统风格纳入规划内容,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要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建设的管理工作。
七、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事先必须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取得县(区)、市规划管理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表》。《规划设计条件表》要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层数、体量、色彩及与环境协调等表现徽派建筑风格的要素提出具体要求。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表》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否则将不予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对较大型建筑、重要地段建筑应出具两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并配有彩色效果图(或者模型);对有可能影响城市山水自然景观的建筑应出具景观分析图。建筑设计图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现场放、验线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规划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和管理,确保工程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
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后,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方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八、乡镇各类建设,包括农房建设,应从严管理。先向乡镇政府申请报建,乡镇政府签署初步意见后,报县(区)、市规划建设部门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和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九、凡未依法领取各级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表》的,土地部门及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取得的有关审批手续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单位负责处理。
十、要加强对徽派建筑的探索和研究,提高总体设计水平。制定并推介农民建房设计样板图纸,引导农民按徽派建筑特色建房;每年应定期举办徽派建筑设计竞赛,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不断提高徽派建筑设计施工水平。
十一、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各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管辖地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共同查处。
影响和破坏建筑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按严重影响规划,限期拆除或没收;影响规划和建筑风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热情服务,恪尽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办事效率,做好管理工作。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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