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 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
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56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宗教寺庙自用土地范围的解释
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二、关于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及院落占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其出租(按房管部门房租调整改革前租金标准的除外)或营业用的房屋占地及院落,应按实际用地面积征收土地作用税。
三、关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是否征收使用税问题。
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免税单位按房管部门房租调整改革前标准出租给职工及家属的房屋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按房管部门调租前标准出租给职工及职工家属的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局审查报市税务局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六、关于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附: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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