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 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
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1989年1月27日黔府〔1989〕7号)
现将修订的《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省粮食局、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农用水费实行以粮计收的报告》一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项:
(三)农用水费以粮计收,由灌区农户将水费粮随定购粮入库。
附:该办法原第五条第三项:
(三)农用水费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折收原粮或钱粮兼收,钱粮比例自行商定,收粮部分的折算标准,按国家的粮食收购牌价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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