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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 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1989]7号
  • 【发布日期】1989-01-27
  • 【生效日期】1989-0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 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
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1989年1月27日黔府〔1989〕7号)

现将修订的《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省粮食局、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农用水费实行以粮计收的报告》一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三项:
(三)农用水费以粮计收,由灌区农户将水费粮随定购粮入库。
附:该办法原第五条第三项:
(三)农用水费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折收原粮或钱粮兼收,钱粮比例自行商定,收粮部分的折算标准,按国家的粮食收购牌价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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