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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改进我区 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1994]108号
  • 【发布日期】1994-10-15
  • 【生效日期】1994-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改进我区 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改进我区
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08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五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改进我区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批转你们,请根据本地财政、经济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进我区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纪委三次全会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的通知》(财控字〔1994〕第1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现状,对小汽车控购管理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含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外国驻宁机构购买小汽车(指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及一切封闭式的车辆)都要到自治区控办办理审批手续。
1、对财政拨款单位(指党政机关、含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和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仍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从严审批;对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只要不欠税,有盈利,可以不受指标限制,放开审批。
2、凡亏损、欠利税的企业以及欠发职工工资的地区和单位不准购买小汽车。
3、提倡支持购买国产轿车,限制购买进口小汽车,尤其是高档豪华进口小汽车。各单位一律不得购买走私车。

二、对社会集团单位购买小汽车继续征收附加费,对收费比例做适当调整:
1、购买销售价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进口车,仍按其价格的20%征收;购买销售价格在20万元以下的进口车,改按其价格的10%征收。
2、购买销售价格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国产车,改按其价格的10%征收;购买销售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国产车,改按其价格的5%征收。
3、更新车辆(指原有车辆报废,已交物资回收部门)在编制内报废,再购置档次相同的小汽车,按上述比例减半征收。
4、旧车有偿调拨时,凡未征收过专控附加费的,以有偿调拨价计算按上述比例补征;已征过专控附加费的,免征。
5、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自用小汽车配备的数量、档次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62号)规定执行。凡免征进口关税的,免征专控商品附加费;但转卖、抵债、租赁的车辆,按国内企业购置小汽车的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并全额征收专控附加费。“三资”企业购买非免税小汽车,按国内企业审批小汽车规定办理控购手续,全额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

三、要进一步严肃控购纪律,对违反控购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1、凡未经控办审批擅自购买小汽车的均属违反控购纪律。对确因不明政策,只要能主动认识错误,并作深刻检查,又是初犯,可以补办控办手续。凡属自查重犯的或初犯被查的,视其认错态度,处以购车价格10~20%的罚款。个别情节严重的处以20~50%的罚款,直至没收所购车辆。
2、汽车经销部门凡无控办核发的小汽车《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准购证》,擅自发车的(包括未开发票已把车给购车单位使用的),没收违纪销售的全部利润,再处以卖车价格20%以下的罚款。
3、严禁公车入私户和私车入公户。凡已经入户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控购手续,补交专控商品附加费,并改车户。凡逾期不办的,一经查出,除补办控购手续外,再处以单位购车价格20%以上的罚款。
4、“三资”企业及外国驻宁办事机构购买的小汽车只准自用。凡擅自转让、租赁的,一经查出,处以卖方购车价格20%的罚款。
5、公安车管部门要严格把好小汽车入户关。所购新车无自治区控办核发的《准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入户手续(九种特种车辆除外);旧车凭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区控办签发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入户;通过法院判决、裁决或债权债务双方协商以车抵债的新车,按购买新车的控购审批手续办理;旧车按固定资产调拨或重新填写购买专控商品申请单,经控办审批入户。违反以上规定者,自治区控办和交警总队要查清责任,酌情处理。
6、对检举、揭发违纪购买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处理后,将给予其购车价格2‰以上的奖励,但一次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自治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19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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