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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9]29号
  • 【发布日期】1989-02-24
  • 【生效日期】1989-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1989年2月24日桂政发〔1989〕29号)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8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国办发〔1989〕1号),并发出了《 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9〕2号)。这些《决定》和《通知》都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税收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重大措施,也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重要决策,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坚持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和《通知》的核心是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坚持以法治税。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各地、市、县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国务院对税收工作一系列指示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各级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领导要亲自宣讲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要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把税法宣传列为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使整个社会形成人人遵守税法,人人维护税法的良好社会风气。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贯彻国务院对税收工作指示的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好《决定》、《通知》规定的各项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82号文件的精神与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要继续贯彻执行。

二、继续认真清理整顿减免税。各地、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通知》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82号文件的要求,继续抓紧清理整顿减免税工作。凡是违反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而自行制定的税收政策,越权批准的减免税,以及搞流转税承包的,都要坚决纠正过来,尚未停止执行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今年三月底以前专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后,凡处理减免税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办理,不得越权行事。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减免税,要实行首长负责制,一支笔审批,不能个人随意开减免税口子。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的文件,都必须事前和税务部门协商,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再报同级政府审批。凡违反规定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和越权批准减免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政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帐。凡搞流转税承包仍不纠正的,一律停止减免税审批;以流转税作承包返还给企业的,在办理财政决算时不予承认。税务机关对越权减免税有权拒绝执行,并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工作的管理,凡符合规定审批的减免税,一律由税务部门下文,减免的税款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监督使用,专款用于发展生产。

三、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级税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依法征税,加强税收管理,堵塞漏洞,同各种偷漏税行为作坚决斗争。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税务检查站和稽查队,加强税务缉私和稽查工作。要改革征管办法,实行征、查两条线,加强税收专业检查。要改变征收形式,逐步改税务人员上门收税为纳税人上门缴税,建立正常的纳税秩序。要加强税源控制,对私人企业、个体工商大户要实行进货查验登记管理,“双定”户要及时调整定额,发票要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对纳税人进行严格的税收管理,对不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逾期不纳税、隐瞒收入、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以及对违反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按税法规定严肃查处,该罚款的要罚款,屡查屡犯的要重罚,不能以补代罚,不能让他们从偷漏税中得到好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真正做到以法治税,依法征税。

四、各部门都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整顿好税收秩序,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审计、宣传等部门都应该按照国发〔1988〕85号和国办发〔1989〕2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税务部门要主动与上述各部门研究制定开展税务检查,堵塞漏洞的具体办法,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落实税务稽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综合治理的措施。公安部门对聚众冲击税务机关和围攻殴打、侮辱税务人员,干扰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对收纳的税款要及时解交当地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对支持税收工作做得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同级政府批准,税务部门可给予适当奖励。宣传部门要加强税收法规的宣传,涉及税收政策的广告和重要报道,事前要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要大力表扬依法纳税的典型,揭露偷税抗税的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税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税务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基层税务所和税务分局是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不能下放到乡镇(税源集中的地方和工矿区可设税务分局),税务分局长、所长一般要配备乡级干部担任。为了解决第一线征收人员不足的问题,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税务部门可以聘用一些计划内临时工,作为税收助征员,以充实征管力量。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工作,帮助税务干部解决工作中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各级税务机关要为政清廉,建立公开办税制度,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大税务干部要切实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征税,手续完备,文明收税。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为政清廉的税务干部,要大力表彰;对贪污受贿、违法渎职的,要严加追究,依法从重处理。
以上通知,请即研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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