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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0]38号
  • 【发布日期】2000-05-16
  • 【生效日期】2000-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川办发〔2000〕38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六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已翻印下发),把劳动预备制度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战略地位。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这一制度的领导,并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根据国办发〔1999〕60号文件关于各级政府要设立由主管负责人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的要求,决定成立四川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小组(另文下发),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切实抓好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的推进工作。

二、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均属劳动预备制度教育培训。从2000年起,在我省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原则上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正规的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合格的学员,具备初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一般可免试进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如有考试要求的,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劳动预备制度教育培训还可采取举办非全日制班、季节制班、双休日班或晚班,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教育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三、新生劳动力必须经过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性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四、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推荐、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聘)用未持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就业。劳动监察机构要将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推荐招收、录(聘)用人中的劳动预备教育、培训和获取相关证书的情况列入监察范围,对未执行上述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

五、做好劳动预备制度教育培训统计工作。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民办职业学校及培训机构等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由省教育厅统计汇总;技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培训机构的统计工作,由各地劳动部门统计汇总。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统计汇总数于每年12月25日送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小组办公室。

六、过去有关劳动预备制度的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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