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 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试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
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试行办法
(1989年4月12日昆政办〔1988〕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议案、建议是各级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具有法律效力。提案是各级政协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方面。各项议案、建议、提案,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也是加强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各承办部门要按照高度负责、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好议案、建议和提案。对普遍性问题综合研究,突出性问题专题研究,重要性问题及时研究,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答复,使办理工作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一)凡是应该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抓紧办理,迅速落实,并按规定答复代表或委员。
(二)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在制订规划、计划时积极采纳,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确实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代表、委员的支持或谅解。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四条 建立承办工作网络,严格办理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除了要明确县、局级领导分管,指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和落实具体办理人员,并将上述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备案外,在办理过程中,要在组织、措施上对内容、形式、政策、文字层层把关,务必使其落到实处。
第五条 对议案的办理,承办部门要确定一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和办理意见,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主要领导审签,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要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报送交办部门,并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六条 严格按照“及时交办、定期检查、限期督办、到期完成”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交办初期普遍联系,中期督促检查(原则上每两月一次),后期逐件清理,按期办理完毕。具体要求如下:
1、议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提出方案,半年内写出专题材料报市政府。
2、建议、提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报交办部门。
3、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说明理由,并于交办后一周内将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擅自转交其它单位。逾期不退者,视为已承办。
4、办复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通报,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每两月进行一次。
第七条 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做人民公仆的观念,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的原则,既要写出书面意见,认真答复代表、委员,又要努力改进工作,务求落到实处,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和文字的答复上,更不能言行不一。承办工作要结合日常业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克服官僚主义,改进政府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章 办理方法
第八条 各承办部门必须按照清点登记、分发承办、督促检查、领导审核、打印函复、整理归档的程序办理。要求尽快办理不积压,迅速落实不拖延,抓紧督促不等待,说明情况不推诿。
第九条 议案、建议和提案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交办部门明确一个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负责综合各协同办理部门的意见,主动与各协同办理部门联系,协同办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负责写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书面答复意见交主办部门汇总,并与主办部门共同研究办复意见按规定上报。
第十条 议案、建议和提案涉及全市性的重要问题,承办部门应取得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及有关部门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信函往来、登门走访、对话座谈等方式,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市政府请示解决的问题,必须按日常工作程序单独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办复情况代替请示报告;也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办复情况上报;更不得未经请示,就直接答复代表、委员或向人大、政协汇报。
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都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在承办议案、建议、提案时,应站在市政府的角度,从全市大局出发,认真办理,不得上下推诿或矛盾上交。
第十二条 交办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深入调查办理情况及工作进度,组织指导承办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总结交流经验,互相沟通情况。
第十三条 答复行文必须内容完整、情况确实、文字精炼、语气诚恳,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发,按规定格式正式打印、加盖公章。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办得好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办理情况差的,要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1、对办理议案、建议、提案不重视,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的;
2、办复意见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的;
3、互相推诿、拖着不办,以至贻误工作的;
4、不负责任,遗失议案、建议、提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是不按上述要求办理的,一律退回重办。
第十六条 对人大代表视察意见和政协委员考察建议,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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