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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交通厅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1]24号
  • 【发布日期】2001-02-28
  • 【生效日期】2001-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交通厅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交通厅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2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交通厅《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方案
(自治区交通厅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清理整顿我区道路客货运输秩序,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主要任务: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城市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的清理整顿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效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三、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要求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并加强对地、市、县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公安厅、纠风办、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职能分工,配合自治区交通厅切实做好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清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1.各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74号文件要求,对清查出来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基金基础上要坚决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货运站和运输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二)停止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取消客运经营权招标、议标费(客运招标、议标有偿经营管理费),减轻经营业主负担。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3号)同时废止,各地应立即停止收取客运经营权的招议标费用,同时禁止运输企业对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三)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运力调控力度,防止运力盲目增长,确保营运车辆合理的实载率,减少车辆相向空驶,避免运力资源浪费,制止恶性竞争。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大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开业的审查和年度审验,在清理整顿期间,要结合旅客运输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力量对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的审验。
2.对无牌无证、报废车擅自经营客货运输业务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3.强化源头管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向客运站、货运站派驻监督员,加强对客、货运站场的监督管理。各客、货运站要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进站车辆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行车路单、营运牌证、站场运输秩序的管理工作。
4.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拉客、甩客、卖客、兜客及严格超载等违规经营行为,除了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强制卸载外,还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责令所属企业进行整改。
5.对运输代理、配载服务经营者将受理业务交给无合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未按有关规定领取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等行为,要坚决取缔,并把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
6.对经营者擅自抬价刹价、强买强卖、垄断客货源、欺行霸市、偷漏规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7.为解决货运市场无序营运的问题,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货运交易市场和货运配载信息网络。
8.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执行从业资格制度,坚持持证上岗。
(五)完善道路客货运输网络,加快道路运输站场建设。
道路运输站场有很强的公益性,在城市规划、征地拆迁、投资补助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并坚持政府投入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发展路子。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道路运输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
(六)强化安全意识,抓好运输生产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运输企业、经营业主和车辆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运输生产安全的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汽车运输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保障体制,控制站场载客、载货,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严把超载源头关,预防并减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要实行运输企业统一管理、集中选配制度,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对车辆要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对于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运输企业、客运单位、经营业主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运输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的,要发出《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要依法处理现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确保运输安全。
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整顿道路交通秩序,加大对汽车客运站、货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的整顿力度。涉及运输治安的有关情况,其他部门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车匪路霸的打击力度,确保运输安全。

五、时间安排
2001年1月至2月为宣传发动阶段,3月至9月为清理整顿阶段,10月至12月底为检查总结阶段。

六、检查验收
2001年12月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市、县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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