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政府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政府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1989年4月17日苏政发〔1989〕59号)
制定和发布政府规章,是法律赋予省政府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省政府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政府管理职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为了改变政府规章与政府其他文件界限不清的状况,提高政府规章的权威性和公开性,便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及时知晓和遵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8〕25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改变现行的以文件形式发布政府规章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从现在起,省政府发布的规章,由省长签署发布令。
二、省政府发布规章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或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经省长签署公开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由《新华日报》全文刊载,省政府不另行文,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应遵照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各部门存档备查。省政府法制局定期汇编发布的规章。
附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格式)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格式一)
第 号
江苏省××××规定(办法,细则),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
××××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规章。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规章,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格式二)
第 号
江苏省××××规定(办法,细则),已于××××年×月×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
××××年×月×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规章。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规章,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格式一、格式二统一编排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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