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1995年3月28日鄂政发〔1995〕4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卫生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县、乡、村医疗预防保健网基本形成,疾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保健条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农村卫生工作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如不认真解决,不仅会给农民的就医增加许多困难,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还会影响党群关系和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建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和卫生防疫保健问题,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卫生事业在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提高民族素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必须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加强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作为农村奔小康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疾病防治和妇幼卫生工作,控制和消灭辖区内的急性传染病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把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卫生防疫保健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建设中的作用。各级卫生、计划、财政、农业、教育等部门要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在政策上、经费投入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加快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全面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组织作出的承诺,各级政府对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实施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把健康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农村改水改厕应当按照“民办公助”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增加对改水、改厕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设初级卫生保健专项经费,用于制定规划、培训干部和检查考核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
村级卫生机构的设置,原则上一村一室,坚持集体办医为主,可采取村办村管、村办乡管,或乡办乡管、乡村联办等多种形式。卫生人员的配备,按村人口计算,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内,继续做好乡村医生专业理论技术教育、考核工作,对取得乡村医士以上职称的人员由乡镇卫生院进行管理,实行聘任上岗,到1996年,所有乡村医生要达到相当于医士以上技术水平。各地要合理解决乡村医生报酬,其补助水平和经费来源与村副职干部享受同等待遇。对担负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乡村医生、卫生员,要适当减免提留和义务积累工。各级财政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要提供一定的补助经费,支持农村村级卫生工作。
三、加快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建设
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依靠集体力量解决防病治病,防止因病致贫的一种好形式。要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指导思想,按照“自愿、适度”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目前我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在村提留的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合作医疗基金。农民负担部分要纳入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由农经部门统一收取,单设帐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继续推行儿童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保偿制,根据“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按自愿参加人数年人平0.5―2.0元筹资,以乡镇为单位管理,专项用于预防保健工作。
四、以科技为先导,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和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科技意识,积极组织农村卫生机构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成果。
各高、中等医学院校要调整专业设置,为农村培养“通科”和“实用型”的卫生技术人才。严格控制中等卫生学校和职工中专招生规模,其招生计划在征得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下达。成人教育停止招收应届毕业生。大力发展高等医学成人教育。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卫生组织工作,卫生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认真抓好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实施好“1555”工程,即每年投资100万元,面向500所乡镇卫生院,选拔500名技术骨干,进行系统培训,使其逐步成为专业技术的带头人,连续实施五年,其计划纳入农村卫生三项建设总体规划。各地市州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与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机构确立对口支援关系,一方面减免收费接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进修;另一方面要经常派专家下基层传授技术。采取函授教育、学历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到2000年有80%的乡村医生获得中专以上文凭。
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的过快增长。对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非专业人员和未获得中专毕业学历的人员,应分期分批离岗进行专业培训。今后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的补充,要以高、中等医学院校的毕业生为主,控制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卫生组织。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持证上岗。
五、采取倾斜政策,巩固、健全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
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性的福利事业,卫生投入是保护劳动力、维持再生产的生产性投入。因此,各级人民政府仍是卫生投入的主渠道,同时要加大向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倾斜的力度。按照“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要求,把贫困地区的卫生建设列入扶贫建设整体规划,拿出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卫生建设。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增加对卫生保健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投入,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提高。对从事以人群为服务对象、公共受益的防疫保健工作和服务活动的防保机构(含卫生防疫、血防、皮防、结防、妇幼保健等站、所以及卫生院防保组),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不能因财政困难削减防保经费,已削减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根据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卫生、防疫检疫设施、妇幼保健的投资项目适用零税率。对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和卫生、药品监督车辆免征养路费;农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业务工作用水、电按农业价收费。
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把农村卫生三项建设纳入同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对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实行分级负责,省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按资金投向,除基本建设投资外,其他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和人才培养的补助;加强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要在搞好区域规划和加强管理的条件下,县、乡先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上级划拨的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资金,计委、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安排到位,任何部门不得从中提取手续费或管理费,更不允许截留、挪用或硬性摊派代扣;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向社会各界和群众集资,设立卫生事业发展基金。鼓励和支持国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企业单位、个人捐赠建设卫生项目,并允许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其建设项目上署名。
各级政府要帮助医疗卫生单位逐步解决合理补偿问题,进一步健全卫生补偿机制,增收节支。对开展的预防保健服务,实行不含国家投入的成本收费。其收入用于财政投入不足的补充和发展防保事业,不冲抵财政拨款。要继续坚持医疗卫生服务收费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管理权限对明显偏低的收费标准,由省和地、市、州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适当进行调整。
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农村卫生改革
按照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实行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积极推行区域医疗卫生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做到优化布局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对地名卫生院(所),有的可突出专科特色,有的可实行以防保为主,有的可以合并,确无存在必要的或难以维持的,可改为村卫生室。
进一步理顺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按照乡级财政的管理原则,对已由乡镇政府管理,实践证明效果好的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对条件不完全具备,实践证明不宜实行乡政府管理的,则实行县、乡共管以县卫生局管理为主的体制。
要减轻医疗卫生单位的不合理负担,对于他们开展以副补主、以工助医等活动,应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向这些单位集资摊派。确系医疗卫生事业直接受益的公益性建设集资,要经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在医疗卫生单位建设时,可以同样方式向其受益单位和个人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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