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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部门 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6]文27号
  • 【发布日期】1996-01-18
  • 【生效日期】1996-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部门 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部门
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通知

(1996年1月18日闽政〔1996〕文2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方针政策,省政府于1991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同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的意见》,并就对口联系提出了安排意见。通过几年来的实践,政府有关部门与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取得一定成效,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中产生了较好的影响。但由于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部门在对口协商方面还存在通报情况多、协商少;参加会议多、互相走访少等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同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协商的制度建设,继续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参政议政的积极作用,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协商,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监督于执行之中。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整体优势和效能,更好地为福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省政府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单位重新调整如下:
省农办与民盟
省计委与民盟、民建、工商联
省教委与民盟、民进
省建委与民进、九三学社
省科委与农工党、九三学社
省经贸委与民建、工商联
省外经贸厅与民革、致公党
省卫生厅与农工党、民革
省侨办与致公党、台盟
省台办与台盟、民革

三、要建立对口联系网络,完善对口联系制度。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的单位,必须为民主党派、工商联提供必要的知情出力的条件。
(一)对口联系双方单位应指定领导分管,并确定相应的处室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二)对口联系双方每年应召开一至两次联系会,双方领导轮流主持会议,确定议题、交流情况、建言献计、统一认识。联系会可视情邀请省政府、有关省直部门和省委统战部领导出席。
(三)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研究重大政策、措施或制订法规、规章,可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或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议和意见。
(四)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如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慰问、视察、调研等活动,可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参加。
(五)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开展的涉及本部门的活动,要积极支持、协助,热忱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民主党派召开的全委会、有关专业会议,可邀请政府对口联系单位负责人列席。
(七)双方有关文件、资料,可互相抄送,交流信息。
以上意见请各地、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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