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城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推动商品房建设,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品房价格由各级物价委员会会同同级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房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单位,都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商品房是指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统建或自用的房屋,均不属商品房范围。
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因素的构成:
一、计划成本:1、规划设计费;2、房屋建筑安装造价(包括土建、室内水电暖气等设施安装);3、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4、小区场地七通一平费;5、小区市政公用工程配套费(包括给排水、供热、电力、电讯、路灯照明、道路、环卫、绿化和人防);6、贷款利息;7、经营管理费(以上述1-5项为基数按1-3%计算。各级开发公司提取比率,在资质审查文件中确定)。
二、计划利润(以计划成本1-5项为基数,按企业等级、比率提取)。
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环境率差价:可根据市区的繁华程度,划分不同等级的开发地段,并根据开发地段和建筑用途的不同,以计划成本1-5项为基数,收取不同的环境率差价。
环境率差价由开发单位代收,原则上应如数上缴当地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用于城市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在旧城区按修建规划进行小区建设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七条 城市市级和区级干线、干管及干道两侧的绿化投资不得列入商品房售价。
第八条 经营房地产开发的计划利润率:一、二级企业为7%;三级企业为6%;四、五级企业为5%。
第九条 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
计划成本=规划设计费+建筑安装造价+征地、拆迁费+七通一平费+小区公用设施配套费+经营管理费+贷款利息
基本售价=计划利润+计划成本+税金
销售价格=基本售价+环境率价差
第十条 小区内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防洪、绿化、集中供热、煤气、环卫等),按规定免征建筑税。
对搬迁另建的非生产性项目,其返还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免征建筑税。
第十一条 各级商品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本规定,对违犯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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