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的土地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以及《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今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含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用地),应按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二、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
1、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和其他商品房开发)用地;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在公示后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
1、经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但无人参与竞价的;
2、经公示后同一地块无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征地拆复建用地、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按市政府杭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办理);
4、因特殊情况,经杭州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批准同意的。
四、在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国土资发〔2002〕265号文件实施前,已经市、县(含萧山、余杭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可以继续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在2002年12月底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在2002年12月底前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五、协议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其地价参照周边地块招标、拍卖和挂牌价进行评估和确认,报市、县(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应按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1〕27号文件要求,在公示时真实告示受让方,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出让价格、使用年限、利用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重新审议和制订定向出让方案后,再予以公示。
凡协议出让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其立项、规划与公示的主体必须一致。
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科研、创业楼等用地,其协议出让年限应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5年内不得转让。
七、划拨用地、出让土地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原则上由政府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以近期周边招标、拍卖、挂牌土地价格协议出让。
划拨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以及出让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的首次转让,应在有形土地市场内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八、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第4次廉政工作会议、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以及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国土资发〔2002〕265号文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工作的领导。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先行计划立项、规划选址定点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处分规定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制订。
九、今年年底前,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地经营性用地出让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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