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1989年7月31日)
一九八八年四月制订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实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规则,省政府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作了多次补充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望支持、监督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办文制度和民主协商对话制度,提高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省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指示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全省的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出版、卫生、体育、计划生育、人事、劳动、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民族事务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科教文卫等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 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副省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并向省长负责。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指示、命令和重要行政法规,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分工的副省长签署。
(四)副省长按照分工或受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遇到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省长分工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省长、副省长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六)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务院的决定、指示、命令和行政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检查监督;要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七)省长与协助省长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长一般不要同时外出。省长外出时,由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长主持工作,并搞好衔接。副省长外出时,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省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省长报告。省长、副省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由随行人员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
(八)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可由省长或分工副省长主持,其他副省长一般不要陪会。要减少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内外事接待活动,必须参加的,一般可由一人出面。
(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和举行的礼仪性活动。确需省长或分工副省长出席的会议和活动,部门应提前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安排,部门不要直接向省长、副省长发邀请。
(十)省长、副省长都要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倾听群众意见;发扬优良传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和防止官僚主义;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廉洁从政。
三、会议制度
(一)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厅(局)长组成,省政府特邀顾问参加,由省长或协助省长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请省辖地级市市长、行署专员和省政府直属部门、中央与省双重领导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总结和部署省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时,邀请省人大和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的重要指示和决议;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和总结省政府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研究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省政府特邀顾问参加,由省长或协助省长抓日常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主持。省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省政府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
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指示、决议等;听取省长、副省长、特邀顾问、秘书长和省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向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问题的报告;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制定省政府的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省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讨论市地县区划调整、省辖市和重点县(市)建设规划、省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以及全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的意见;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有关问题的讨论。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省长、副省长交流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分析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安排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处理省政府部门和市地报请省政府解决的重要问题;讨论省长和副省长的重要讲话稿;决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政府特邀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重要问题。
(六)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全省政府工作会议,市长、专员和县(市、区)长参加,研究部署政府工作。省政府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不要请市长、专员或副市长、副专员参加。
(七)省长、副省长要服从省政府的集体活动安排。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一般不要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汇总,报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的副省长审查,由省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省长、副省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不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凡需经省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工副省长或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
(九)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市长、专员、县长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会议均做会议记录,编印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省政府实行“无会日”制度,无特殊情况,每周星期一不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省政府的文电,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省长审签,或经省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某个方面工作的,由分工副省长审签,如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省长分工的工作,应送有关副省长审查后由主管副省长签发。已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由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的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
(二)呈报文件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部门和市地呈报省政府的文电,由办公厅按照领导分工和规定的程序送批。部门和市地不要直接向省长、副省长送批文电。
(三)部门代省政府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报省政府决定。应协商而未协商的文件代拟稿,省政府不予审理。
(四)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需要发文时,应以部门名义行文,一般不要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或批转;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
(五)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行署报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物资、财政、信贷、外汇、出国、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分工或省长的授权,由分工的副省长一支笔审批。
五、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一)政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在省政府作出决定之前,省政府办公厅或主管部门,要通过多渠道进行民主协商对话,向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各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二)省政府的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的内容适于公布的,经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三)及时向全省人民通报经济发展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加强民主举报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方面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并揭发政府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附件一: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工作规则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正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要以主要精力,协助省长考虑省政府的重大问题;正副秘书长受省长、副省长的委托处理省政府具体事务,领导办公厅的工作。办公厅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厅主任主持。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实施省政府会议的决定事项。
(二)审核或组织起草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其中省政府文件,提请省长、副省长签发。
(三)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行署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
(四)协助省长、副省长协调省政府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五)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人民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建议和问题。
(六)协助省长、副省长做好重要内外宾的接待工作。
(七)组织督促检查省政府部门、各行署和下级政府对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省长、副省长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
(八)围绕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组织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提出建议。
(九)组织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部门和地方向省政府反映的有关问题。
(十)组织和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机关事务工作,为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政府机关职工服务。
(十一)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办公厅(室)的工作。
(十二)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建立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研究需向省政府领导提出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研究省政府决定事项的传达实施意见;研究决定省政府办公厅的重要问题;讨论议定秘书长、厅主任职责范围内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秘书长、厅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三、正副秘书长、正副厅主任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向秘书长负责,在秘书长领导下按照分工做好各自的工作。
附件二: 关于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按照省政府工作规则,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二、各部门需要提交上述会议审议的议题,事先必须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和地区的,会前由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部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汇报人在会上要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凡事前未经协调的议题,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安排审议。
三、各部门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议题材料,要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对需要会议决定的问题有明确具体的建议。汇报材料一般要提前三至五天印送省政府办公厅。议题汇报一般不要超过半小时。参加会议的同志要围绕议题发表意见,抓住重点,言简意明,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讨论议题时,分工的副省长要首先发言。开会期间,与会同志不要阅批文件或个别议论问题,以体中精力,开好会议。
四、列席会议单位的负责人不要带助手;议题汇报单位的负责人,必要时可带一名助手,所带助手不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不要随意插话或发表意见。开会中间,非与会人员不准随便进入会议室,外来电话一般不予传递。必须由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紧急文电和必须向省政府领导人报告的紧急事项,要经会议工作人员请示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方可送批或报告。
五、参加省政府会议的人员,不准私自录音、整理会议记录;不准随意传达和扩散领导同志的讲话、插话和会议决定的问题。会议精神需要报道和传达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报道稿件或发文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要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会议纪要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翻印。
六、会议决定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市地,并加强催办工作;有关部门和市地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并将执行办理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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