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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 【发布日期】2007-03-29
  • 【生效日期】2007-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中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修改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专题工作报告”修改为“专项工作报告”;第(五)项修改为:“撤销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第(八)项中的“执法检查”。

五、删去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的“执法检查”。

六、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准备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七、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将第(五)项修改为:“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第四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进行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论研究,负责本省地方性法规的编印和英文、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编译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负责常务委员会法制咨询组的工作联系”。

九、增加一章“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作第十章,设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办理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事宜;

(二)承办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辞职、补选和罢免的具体事宜,办理常务委员会确定西宁市、自治州、县、市、区人大代表名额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有关工作,办理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我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承办闭会期间我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开展代表活动的有关工作;

(四)办理我省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有关工作,接待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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