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
(1989年9月11日昆政发〔1989〕225号)
建立全市统一的治安联防组织,是新形势下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好办法,是预防和控制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稳定治安秩序的组织保证,是以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安定为目的,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依托,把各地、各单位普遍建立的群防群治组织有机联成一体,形成一个条块结合、纵横交织、层层设防、处处严守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
为了加强对全市治安联防工作的领导,理顺关系,做到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标志、统一指挥,更好地发挥治安联防队伍的作用,严密社会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继续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请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报告》的精神,市政府决定: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群众性治安联防体系。
1、成立“昆明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市联防总指挥部负责全市治安联防工作,制定全市治安防范网络规划;检查、督促治安防范组织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通报工作情况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考核治安防范是否达到规定目标;制作全市统一的治安联防执勤标志,制定治安联防工作细则等。
总指挥部由市政府、市公安局、昆明军分区、市经委、市劳动人事局、市民政局、市武警支队、市总工会的一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分管公安的一位副市长兼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公安局长兼任;昆明军分区、市经委的一位领导兼任副总指挥。总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市公安局、昆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抽调。
2、各区县成立“治安联防总队”。
各区县成立治安联防总队,负责本区县的治安联防工作,在总指挥部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的治安防范规划,并组织实施,通报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考核基层治安联防组织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负责联防队员的政审等。
联防总队由区县政府、公安局、武装部、经(财)委、劳动人事局、民政局、总工会的一位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总队长由一位分管公安的副区县长兼任;副总队长由公安局、武装部一位领导兼任。总队长、副总队长由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任免。总队部设在公安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公安局、武装部、劳动人事局、民政局抽调。
区县联防总队按照“以块为主”的原则,以街道办事处辖区和乡镇为单位,组织治安联防大队。设大队长一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一位领导兼任;设副大队长若干人,由辖区派出所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兼任。大队长、副大队长由治安联防总队任免。治安联防大队根据辖区情况组织若干治安联防中队、分队。中队一般可由30人到50人组成,中队下设若干分队。分队一般由10人组成,在重点部位和治安情况复杂、易发案地段、实行划片包干,建立执勤点,组织巡逻、堵卡、守楼护院,严密社会面控制。中队长、分队长由大队任免。
3、在大中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公司、大型商店组织护厂(矿)队、护校队、护店队。
凡职工人数达三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厂矿都要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到五的比例组织护厂队。不足三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也要落实固定的守护人员。大专院校以及公司、大型商店(场)都要组织20人到30人的护校队、护店(场)队。
护厂(矿)队、护校队、护店(场)队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半脱产、不脱产的,但是必须保证人员落实,“召之即来,来之能上岗”,以搞好本单位的防范为主,同时,还要向外延伸,扩大防区,服从当地治安联防总队和大队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区域联防工作,做到“以内促外,以外保内”,对外可编入治安联防中队系列称为治安联防中队。中队长由治安联防大队任免。
居民楼和院坝,成立治安联防小组。
农村要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护村队。
以上组建工作都要在十月三十日前完成。
二、治安联防队员从各单位抽调和面向社会招聘。
治安联防队员主要从本区域内各单位抽调,少量从社会招聘解决。治安联防队员,应相似基干民兵的条件,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法制观念强,身体健康,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年龄十八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干部、职工和待业人员。也可聘请少量关心社会治安、热爱治保工作、身体条件尚可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参加。抽调的联防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原则上以半年轮换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延长轮换期限。面向社会招聘的联防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限由用人单位决定。
凡是从单位抽调的治安联防人员,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应按本单位出勤职工同等对待;聘请担任治安联防工作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可适当给予补贴;从社会招聘的治安联防队员的报酬,由受益单位发给工资,经费从收取的治安联防费中解决。
三、治安联防经费采取社会集资的办法解决。
治安联防是群众性的自防组织,直接用于维护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治安,服务于全社会。社会各方面都应该大力支持。有人出人,无人出钱,是各方面应尽的义务,不能把在人、财、物方面给予的支持和收取治安联防费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法视为“乱摊派”。
凡在我市的机关、学校、商店、厂矿、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企业、摊点等都应按比例缴纳治安联防费(收费标准由市公安局、物价局统一规定)。
治安联防费由各治安联防总队委托治安联防大队收取,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居民楼和院坝,可以采取居民轮流守护或出钱雇请人守护,经费可由居民出资,是单位宿舍的,单位也应承担一部分。
四、治安联防队的职责。和主要任务。
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由当地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委托公安机关指挥,主要任务有以下十一条:
1、应付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
2、集中巡逻、堵卡,设置执勤点,盘查疑人疑事,为群众排忧解难。
3、保卫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商店、村寨自身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教学科研秩序。
4、开展单位之间,地段、区域之间的治安联防活动。
5、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和搞好群众集会的安全保卫工作。
6、对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事故的现场,组织人员保护,并报告公安机关。
7、协助公安机关取缔社会丑恶现象。
8、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外来人员。
9、协助公安机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10、宣传国家法规、法令,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
11、发现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现行破坏活动,可以扭送公安机关。
五、治安联防队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1、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法规、法令和治安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法律水平及工作能力。
2、考核制度。健全考勤、考绩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坚持每月小结,年终总结考核。
3、建立奖惩制度。对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以及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出显著成绩的要予以奖励表彰;违法乱纪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4、登记制度。建立案件登记、拾物登记、报案登记和群众意见簿等,做到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着落。
5、汇报制度。每月要有书面小结,按时上报统计报表。重大情况及时汇报。
6、要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维护社会治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六、本规定由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组织实施,负责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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