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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9]115号
  • 【发布日期】1989-09-26
  • 【生效日期】1989-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9年26日桂政发〔1989〕115号)

我区开征耕地占用税以来,对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的综合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征收管理工作跟不上,批地机关、征税机关把关不严,有些占地单位和个人应交税款长期拖欠不交,严重影响了税款入库,影响了农业开发。现根据《国务院 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要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在《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免税;凡违反《暂行条例》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计税标准和范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凡超越管理权限下达的减免规定一律无效,征收机关应拒绝执行。

二、要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凡切实需要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之前,应按申请占用耕地面积,估算出应交税款,预交给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预交耕地占用税款证明办理申请用地审批手续;在申请占地批准后,要立即到当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结算手续,多退少补。申请占地需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要执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预收税款证明,连同占地申请书和其他征地材料上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申请占地单位或个人如事先不预交税款,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三、要进一步搞好部门协作。凡是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办公、联合检查,把批地和纳税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把好批地、征税关。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给财政部门提供各种占地资料,审批的占地文件要抄送一份给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自治区和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占地文件,应交由占地单位(个人)所在地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转发,不得直接发给占地单位(个人)。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要凭免税税票或财政部门的免税证明发占地批准文件和划拨土地。没有纳税凭证和免税证明,一律不发占地文件,不划拨土地。

四、要强化征收手段,从严治税,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精神,各地要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税手段,对长期拖欠税款的单位,经过多次催收无效的,要通过银行强行扣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个别拖税抗税,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要开展经常性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检查有没有乱开减免税口子,自行降低征税标准;检查征起的税款是否及时解缴国库,有无截留、挪用税款现象;检查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批准和未经批准的占地)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税,有无漏税、欠税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以确保耕地占用税任务的完成。年终各市、县欠上交的耕地占用税在年度财政决算时如数扣回。对违反上述通知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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