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取消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3〕39号
  • 【发布日期】2003-06-02
  • 【生效日期】2003-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取消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取消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沪府发〔200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4号)的精神,本市取消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本市向旅馆业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项目,《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费征收办法》(沪府发〔1995〕38号)即行废止。二、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资金供应和调度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三、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一经发现,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本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