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深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深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1986年4月2日晋政发〔1986〕16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山西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三十五条”),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商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引深和完善我省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现根据当前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新的商业形式,推进横向经济联合
(一)继续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一起上的方针,在发展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城乡新的集体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逐步形成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为主体、其他集体商业为助手、个体商业为补充,合理配置,协调发展的商业结构。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在社会商业中的经营比重,工业品批发业务应占社会批发量的百分之七十份上,商品零售额应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二)为了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城乡各类商业企业必须大力发展和推进以企业为基础,以商品购销和服务为主要内容,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横向经济联合,要在企业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按照商品流通的客观规律和扬长避短、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工商、农商、农工商、商商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多种形式的联合。
试办和发展工商结合的商业形式。由工厂同产地商业批发或销地商业批发在互利原则下,实行联营;试办耐用消费品的工商一体、跨地区、跨部门的集团性企业。
猪、禽、蛋、菜、水果等重要副食品,在主要产区和主要销区,试办产销联合经营。
大中型零售企业之间可以组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贸联会、经联会等,以联合的优势,从工厂直接进货,根据各家的需要,实行联购分销等批发业务,交流市场信息和企业管理经验,发展新的横向联合。
试办新的商业形式,要把进一步搞活企业特别是搞活大中型企业,作为推动联合的基础;要加强指导,使之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商品、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不要“一刀切”;要防止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不能把现有的行政性公司换个牌子当作联合组织。
为了发展商品流通的横向联系,无论省区之间,大中小城市之间,还是城市和农村之间,都要相互开放,不设置障碍。要保证企业自主进行横向联合和扩大流通的权利,除计划商品购销任务外,让企业自主购销。
(三)办好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贸易中心是为社会商品批发提供多功能服务的交易场所,是以城市为中心,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纽带。贸易中心要以它的开放性和服务性,并运用开商品交流会等形式,吸引本地、外地的工厂和商业批发企业,以及国营、集体、个体的零售企业和批量购货者,产销双方直接见面和成交。贸易中心独立核算,以服务为主,也可以搞些自营业务作为过渡,即服务经营型。对贸易中心要进行清理和整顿,名不副实的,不要再挂贸易中心的牌子。
大中城市要根据需要,在今年秋旺季以前,建立几处猪、禽、蛋、菜的副食品批发市场以及同农贸市场结合的批发市场,为生产者的直接运销和多渠道进城提供场所。国营、集体零售商店和个体商贩以及机关、学校、企业等伙食单位,均可向批发市场进货。
(四)国营商业批发企业要按经济区域设置,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设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侯马、运城、临汾、榆次、忻州市和孝义县的各工业品批发公司必须保证本经济区各市、县计划商品和紧俏商品的合理分配。允许这些市、县的工业品批发公司采用采购供应站名称,一套机构,挂两块牌子。
要充分发挥国营批发企业和供销社所属专业公司的主渠道作用,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主要由国营商业、物资部门、供销社和生产这种产品的工厂批发。产地商业批发企业要积极支持产地工业企业直接批发,并为它们提供各种服务。本省生产的计划商品、市场畅销商品和紧俏商品,由省计委和商业厅共同安排,把计划下达给产地商业部门,由产地商业批发与产地工业企业按计划执行。
烟草批发在实行专卖的原则下,允许零售单位按照合理流向,在省内调剂余缺。烟草公司要同零售单位积极开展联营或委托代销业务。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仓库、冷库、车队、货栈等,在保证系统内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应该面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可以向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出租,也可以向社会其他经营单位出租,还可以代储、代运、代保管,谁用谁付费。通过各种形式的服务,提高利用率。向社会开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单独立户、单独核算,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商业设施建设,并允许按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二、扩大企业自主权,搞活大中型商业企业
(五)继续简政放权,减少中间层次。“三十五条”及其“补充规定”同样适用于商业企业(包括粮食、供销社企业,下同)。凡“三十五条”和省政府〔1984〕75号文件规定放给企业的自主权,都要不折不扣地放给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公司不得截留和上收。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由直接管理企业转向“统筹、协调、服务、监督”。要继续削减中间管理层次,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行政主管机关。对管理零售企业的行政性公司,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继续进行整顿,该撤销的坚决撤销,有条件的要转为实体性公司。零售企业的行业管理,暂由对口批发公司代管,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建立行业公会。
(六)企业内部要实行分级分权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有条件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规模,实行专业划细,分部核算,内部自计盈亏。专业划细和分部核算后,仍由企业统一计划管理,统负盈亏,统一纳税。商品部(组)可以在内部实行资金融通。
商业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必须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和经营成果相联系的原则,既要考核经济指标,又要考核服务质量,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双提高的目的。要加强经营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禁变相涨价,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欺骗顾客的行为。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后,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开展多种经营,扩大服务领域。可以在本地或外地另建分店,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力量,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可以对外承揽加工任务,可以组织多余劳力向外单位承包劳务项目。
(七)继续推行和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在企业整顿和扩大自主权的基础上,在大中型商业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大中型企业的经理(厂长)应经过国家和省举办的培训或统考,取得合格证书。已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应实行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既要给经理(厂长)赋予实实在在开拓工作的权力,又要明确经理(厂长)任期内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实施措施,每年进行考核,记入档案。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经理(厂长)行政指挥和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的关系。经理(厂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经理(厂长)任期三至五年,在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经理(厂长)任期届满或调离时,主管部门应对经理(厂长)任期内的工作作出评价,决定奖惩,并由审计机关对其任期内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连任或调离。经理在任期内,如果非因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完不成目标任务时,要就地免职。
(八)要加快商业网点的改造和建设。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采取国家投资、部门自筹、社会集资联办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商业服务网点。凡新建工矿区和城市居民住宅,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按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七统筹商业网点建设基金,由建设银行代扣,转交商业部门统一使用。也可在建设总规模中拨出百分之七的建筑面积作为商业网点。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底层要全部用作商业服务网点。商业供销部门占用房产部门的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由房产部门维修的,其产权和租金不变;由商业部门装潢维修的,经房产部门鉴证,其维修费用可以抵交房租。对年久失修,不能营业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将产权划归商业部门,由商业部门改建、新建,不再交纳房租。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商业网点,本着谁拆谁建、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迁单位出资新建,交给商业部门使用。
(九)适当提高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的留利水平。从一九八六年起,国营大中型批零企业的调节税率,五交化行业调减二,百货、纺织品(包括旅游、侨汇供应)行业调减五,副食品、小商品行业调减一半。对年利润八万元以下的国营县公司,从一九八六年起,执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对地处偏僻的微利企业或因经营条件改变形成的困难企业,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报请财税部门批准,适当核减所得税、营业税。经营副食、日杂、食盐、小商品的批发企业,如经营上发生困难,可以专项申请,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保证企业合理留利。企业有权抵制和拒绝一切不符合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的各种摊派、集资、收费和罚款。
三、进一步放开搞活小型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
(十)太原市年利润十五万元以下,其它市、县年利润八万元以下的国营小型零售商业,按第二步利改税规定的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纳税,继续免征承包费。国营小型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可以分别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形式经营,或租赁给经营者集体、个体经营。生猪、蔬菜购销价格放开后,农村食品购销站、城市蔬菜、食品零售商店凡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改按小型企业对待,执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制,免征承包费。
对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零售商业,按国家对待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管理,执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报表照报,免征承包费。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在税前提取固定资产占用费和流动资金使用费。转为集体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分期偿还,偿还金在税后列支。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要交纳租金,租金在税前列支一半,在税后列支一半。租赁期满可以继续租赁。地处偏僻或人数少的小店铺,租赁者个人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折价卖给个人,按个体商业政策对待。企业财产不准转租、转卖,营业用房可以改建、扩建,但必须继续作为商业网点。转业和停业要经商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共同批准。上述占用费、使用费、偿还金、租金,不论是税前列支的部分,还是税后列支的部分,一律上交市、县商业主管部门,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和补充国营流动资金。
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所属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行业的小型企业,实行金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对其按规定提成的工资在税前列支,不计征奖金税。
(十一)实行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国营职工的身份不变。国家对这部分企业不再下达指令性购销计划和财务计划。准许企业在税前按基本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提取奖励基金。
对城乡小型生活用品修理业、洗染业、理发、浴池业以及废品收购加工挑选行业、城市蔬菜零售商店,从一九八六年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
(十二)为了保障城乡商业、供销社系统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从今年起由保险公司对我省商业、供销社系统采取统筹的办法,实行养老年金保险制度,通过试点,在全省逐步推开。养年老金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逐步建立储备基金的原则筹集,单位按照统筹办法交纳的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省保险公司会同商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拟定下达。在实行社会保险统筹以前,职工的离退休工资和福利金仍由市、县商业局、供销社部门统筹。
四、继续引深和完善供销合作社的改革
(十三)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主要目标仍然是变“官办”为“民办”,彻底办成为社员所有、为农民服务的群众合作经济组织。继续放手发动农民扩股集资,扩大农民资金比重,使供销社在经济上同农民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供销社的领导和管理由社员当家作主,一些重大的经营决策和重要工作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理事会讨论决定。各级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在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供销合作社的一切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挪用,过去已被平调和挪用的,必须限期归还。供销合作社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十四)供销社改革的重点是为农村发展商品生产服务,逐步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要发挥供销社的整体优势,大力发展系统内外的经济联合。县级联社可以在本县范围内,建立基层社之间的经济协作片,地区供销社办事处和市联社可以组织县与县之间的经济协作区。在系统外部可以同乡镇企业、农村专业户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营,扩大农副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和运销;也可以与省内外工商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以扩大商品流量,延长商品流距,开拓省内外市场。供销社系统内部要努力增加经营品种和服务项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农民需要什么商品,就经营什么商品;农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职务。供销社不仅要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职务,还要搞好销售前、中、后的连锁服务。在努力搞好购销服务的同时,要逐步承担起从开拓生产门路、供应物资、传递信息、技术指导到产品加工等任务。农村所需要的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物资,由当地计划部门划拨指标,供销社直接供应农民。小农具维修材、民用建材不足部分,供销社可以自行采购积极经营。要重视和加强为乡镇企业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他们提供原料、筹措资金、推销产品,开展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
(十五)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立足本地资源,合理规划,坚持以中小型为主、联办为主、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为主的方针,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有利于商品生产,服务于商品流通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走“收购--加工--销售”的路子。要用经济吸引的办法,鼓励农民和乡镇企业向供销社入股投资,联合兴办加工生产项目。入股投资不受区域限制,入股集资方式灵活多样,可以以场地、设备和工具等协商折资入股,也可以“投资带劳”方式入股。“七五”期间,在有条件的部分县(区),要逐步建成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对供销社办的加工企业,在税收、信贷和原料供应上给予照顾。
(十六)逐步将按行政区划建立的基层社调整为按经济区建社。距县城、集镇较近的基层社,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同城关社或集镇社合并,可以并社留店,也可以成为分社;一时难以调整的,可以先在自愿基础上,实行经营上的联合,组织形式暂不变动。现在以村为单位建立的代购代销店要加强领导,进行整顿,有些可以改为农村的综合服务站,归口供销社管理;也可以供销社同农民联营。综合服务站是农村新的集体商业组织,不能搞成个体经济,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必须完成。
市、县供销社要搞好配套改革。市、县联社所属的专业公司内部,可以划细专业,划小核算,以利服务与经营。各级联社要主动为下级社提供信息、技术、货源等各种服务,让利于基层,服务于基层。
(十七)为了促进农村供销社的发展,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照顾。各级供销社不承担国家政策性损失。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由于行政指令购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下达行政指令的单位予以补偿。为了帮助一些困难社实现转机,至一九八七年底,凡年利润在二千五百元以下的基层社,免征所得税;年利润在二千五百元出上、一万元以下的基层社,减半征收所得税。凡基层社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形成的政策性挂帐损失,允许从一九八六年起,三年内在实现利润中税前抵补。对已成为业不抵债的供销社企业,可以按审批权限报经财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
五、完善农副产品合同定购制度
(十八)主要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制度,是指导生产,衔接产销,保护农民利益的一种好形式,要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定购合同要在年初签订,明确规定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价格以及双方应负的责任。在推行合同定购中,要贯彻同农民协商办事的原则。粮食要适当调减定购数量,调减部分要通过国家委托代购的形式,随行就市,议价收购回来。粮、棉、油定购任务和委托代购计划,均属国家计划,各级政府要严肃对待,逐级落实,保证完成。粮食企业要逐步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变,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把粮食流通搞活。供销社可以接受粮食部门委托,代购粮油。在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以后,也可以经营议价粮油。棉花种植要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在落实种植面积和产量的基础上,和农民签订定购合同。定购任务允许在全地区范围内,县与县之间进行调整。定购任务要尽量集中到懂技术、会管理的棉农手里,防止按人头或地亩平均分配定购数量。定购基数内的棉花按“倒四六”比例加价全部收购,斤棉斤肥(标准化肥)的奖售政策不变。
(十九)一定要把大中城市蔬菜的供应搞好,蔬菜生产要实行近邻为主、远郊为辅、外埠调剂的原则。城市近郊蔬菜种植面积要作为国家计划,保证落实,种足种好。要严格控制基建占用莱地,保持莱田面积基本稳定。确需征用菜地的,要征得商业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由当地政府征收莱田建设费,交给商业部门,专项用于新补莱田建设。莱农口粮已按“倒三七”比例价供应的,多收回的价款由粮食部门划给国营蔬菜公司调剂使用,主要用于扶持蔬菜生产。蔬菜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塑料薄膜、架材等主要生产资料,应列入地方计划,保证供应。在蔬菜经营上,要坚持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鼓励集体、个体商业经营,允许农民进城卖莱,经营蔬菜批发业务。国营蔬菜公司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搞好蔬菜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价格。要完善蔬菜合同定购制度。通过合同定购,大中城市和主要工矿区的国营蔬菜公司大路莱的经营量要占到市场供应量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对蔬菜的某些主要品种,实行指导价格,必要时可规定最高限价。对蔬菜零售店的各种不合理的摊派费用应予免除。国营蔬菜公司经营蔬菜的亏损补贴,按一九八四年财政实拨数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从一九八五年起,一定三年不变,超亏不补,减亏留用。
(二十)要建立城市副食品基地。为了保证城市肉食、蔬菜等主要副食品的供应,生猪生产要以二十五个重点产区县为基地,养鸡要以二十三个重点产区县为基地,在资金、饲料、防疫、技术上给予扶持和帮助。粮食部门每年拿出一部分饲料粮,加工配合饲料,用于生猪换购。饲料供应形式,可以凭食品公司收购合同先给饲料后收猪,也可以先交猪后买饲料。对那些还不习惯于用配合饲料养猪的专业户,可按斤猪斤粮办法继续供应原粮。
国营食品公司和城市食品零售商店,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人,财、物优势,搞好生猪、鲜蛋经营,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价。经营生猪、鲜蛋发生的亏损,以一九八四年财政实拨数额为基数,加上跨年度因素,从一九八五年起,一定三年不变,列入预算,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城乡商业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各级政府要把城乡商业体制改革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处理好商业同外部各方面的关系,搞好同步配套改革。商业行政部门要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各类企业的行政领导和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搞好市场管理和物价管理,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正当经营。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要适应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本部门、本系统的改革,搞好完善配套工作,保证城乡商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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