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6]1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五”期间,我省对外贸易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九五”期间,我省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进一步加快外贸发展。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立对外贸易加快发展的目标
1、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根本措施。全省上下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与世界经济接轨的紧迫感,牢固树立以开放促开发的观念,大力发展创汇工业、创汇农业,通过扩大对外贸易,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促进资源优势向商品优势转化,带动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开放带动”战略的要求,认真编制“九五”期间外贸生产和外贸经营的发展规划。省外经贸委要会同各地州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在提高效益的前提下,以目前进出口贸易额为基础,按企业、商品、地区分类分档,有步骤地发展一批外贸骨干企业、拳头商品和重点地县。“九五”期间,全省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要高于全省国民经济平均增长速度。“九五”期末年进出口总额要达到50亿美元,形成年贸易额过2亿美元的进出口企业6个,过1亿美元的进出口企业10个;年自营进出口过2亿美元的地市2个,过1亿美元的地市4个;年创汇额过1亿美元的出口商品8个,过5000万美元的出口商品15个。
3、各项外贸发展目标要分解落实,纳入各地州市、省直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并定期公布目标实现情况。
二、扩大经营主体,加速培育外贸发展新的增长点
1、全省各类企业都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进出口经营权。鼓励暂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通过外贸公司开展代理、联营进出口业务。“九五”期间,全省开展自营进出口的县市要达到90%以上。
2、省外经贸委要加强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地州市县外贸自营出口和“三资”企业出口等外贸新的增长点的业务指导,在配额许可证、交易会摊位、出国推销、业务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九五”期间,三大新的增长点出口创汇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要由30%提高到60%以上。
3、省经贸委和省直各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各类工商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落实湘政发[1995]22号文件精神,在干部配备和资金、技术、原辅材料、交通运输等业务调度上,重点支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全省生产自营出口比重要由15%提高到25%。
4、省招商局要在组织对外招商、联合审批、后续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加大对创汇型“三资”企业的倾斜,对其供电、供气、交通以及出口产品所需资金等问题,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帮助解决。全省“三资”企业出口比重要由10%提高到20%。
5、各地州市县政府要把当地经贸公司自营出口作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重点来抓,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大扶持力度。特别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抓紧落实“三家抬”的补亏措施,使基层外贸尽快走出困境,稳步发展。全省地州市县外贸自营出口比重要由5%提高到15%。
6、所有已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都要大力开拓外贸业务。对连续3年进出口贸易额达不到获权申报起点的,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
三、推进外贸企业制度改革,发展规范化规模经营
1、切实抓好外贸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逐步建立起我省对外经贸的现代企业制度框架。进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范围的外贸企业,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潜亏挂帐所占的银行贷款按程序报批可实行停息挂帐或记息挂帐,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企业贷款损失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经银行批准,可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
2、根据“规模经营、分类指导、活大放小、制度创新”的原则,鼓励外贸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方式,组建以外经贸为龙头、资产联结为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商社型企业集团。
3、现有多级法人制集团公司,要认真搞好内部整顿,子公司数量必须限制在合理的管理跨度内,严格划定各级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行规范化管理。
4、鼓励小型外贸企业,按照《 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保持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实行产权重组、租赁、拍卖、股权转让、内部职工持股、吸纳社会投资等多种形式的改革。
四、加强外贸企业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1、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加强对外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在全省外经贸企业全面实施《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授权省外经贸委对其直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并与省财政厅、省国资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监事会对省直厅级综合外贸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2、继续开展外贸管理效益年活动。各级各类外贸企业都要沿着资金运动这条贯穿业务的主线,全面完善财务制度,认真开展“三挖潜四清理”,即挖资金潜力、挖费用潜力、挖市场卖价潜力,清理库存、清理投资、清理债权债务、清理经济纠纷和案件。分公司财务干部实行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委派制,公司对外支付要坚持分级审单,大的资金调度必须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要坚决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责任,确保新的财务年度不发生新的亏损。
3、切实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的管理,严格实施年度审计和经理离任审计制度,对新的财务年度造成新亏的,原则上实行就地免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积极稳妥地淘汰企业冗员。分期分批轮训各级外贸主管部门和各类外贸企业的领导及业务骨干,对40岁以下的外贸业务人员实行外语达标上岗。完善外贸系统人才有序流动机制,加强机关与企业、省公司与地州市县公司的干部交流,从严选聘优秀人才充实外贸队伍。
4、外贸企业工资、奖金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外经贸部规定实施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要求贸易额和效益权数各占50%,以推动各级各类外贸企业在扩大进出口规模的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五、抓好出口商品生产,加快外贸实业化的步伐
1、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经贸委、农经委、科委、乡镇企业局、国防科工办等,要大力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工农业部门的各类老企业改造和新项目上马,都应突出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突出推行国际质量标准,突出加大科技含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突出发展创汇工业、创汇农业,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坚持开放兴工、开放强农,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全面强化我省外贸发展的生产基础。
2、外贸企业本身要把外贸发展的大厦建立在强大的实业化基础之上。“九五”期间,全省外贸自办实业的销售收入占外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要由15%提高到25%,出口货源的自供率要由4%提高到10%以上,尽快实现外贸货源结构1/3自产自销、1/3联产联销、1/3定点收购。
3、要多渠道加大外贸实业化的投入。要组织好项目,努力争取和安排好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性贷款;省各银行信贷要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自有资金要对此作重点安排;还可通过企业职工内部集资等办法筹集资金;省财政周转金每年要安排一块。
4、外贸办实业要扬长避短,突出市场、客户优势,结合主营出口产品的开发,大量引进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多办高起点的创汇型“三资”企业。有条件的,还应积极配合市场发展战略到境外兴办实业,以利于带出技术、设备和劳务,合理绕过贸易壁垒。
5、要加强外贸实业化的产业导向。计委、经贸委对外经贸企业新上的项目,要尽可能纳入各级各类建设和技改的计划盘子,在资金等方面给予统筹安排。要加大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力度,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着重开发深加工、高附加值出口产品,以带动整个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
6、鼓励外贸实业与工、农、商、技、银等方面结合,多搞以市场优势带活资产存量的参股、控股和联合、兼并,外贸公司兼并困难企业和收购破产企业,土地过户免收各种费用。
六、全面开拓市场,加强进出口结合,积极开展加工贸易
1、按照“管理一体化、规模集约化、经营国际化、功能多元化”的原则,大力开拓国际市场。要认真研究香港回归后巩固和发展港澳市场的措施;要努力提高欧美远洋市场份额;要积极开拓非洲、拉美、东欧、中东等新市场,特别要鼓励外销人员到非洲等条件差、潜力大的市场艰苦创业。要进一步强化海外企业管理,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在美国、西欧、东欧、东南亚等地建立区域性海外集团公司,形成境内外结合、外经贸结合的国际营销网络。
2、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和省各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充分调动进出口经营企业和进口物资需求企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认真组织货单,扩大进口,用活外汇,提高工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各级各类外贸企业要通过进出口结合,以进带出,综合运筹,增强经济效益,扩大发展规模。国家下达我省的进口计划配额和省内安排的一般进口商品由省计委会同省外经贸委共同研究核定省内有进出口权的公司经营;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进口的设备物资,由省经贸委商省外经贸委核定公司经营。
3、鼓励扩大“三来一补”等灵活加工贸易。省外经贸委每年要商海关、银行、税务、外汇等部门,核定一批重点加工贸易项目。有条件的企业要在海关支持下建立保税工厂或保税车间,积极开展保税业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湘政办函[1995]172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郴州“三来一补”加工基地的建设。
七、进一步加强对外贸工作的领导和扶持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外贸发展任务重、困难多的现实情况,积极为外贸企业排忧解难。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外经贸委、经贸委、计委、财政、银行、税务、国资等部门(有的地方还有海关、商检、外汇等部门)参加的外经贸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帮助解决外贸在两个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财政对外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5年实行全额返还,用作外贸发展资金,主要扶持开发新产品、新市场,促进出口商品和出口市场的结构调整等,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外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湘政办发[1995]35号文件的原则具体研究。
3、银行对“五矿”、“工业品”、“土畜”等外贸特困企业的出口盈利商品实行封闭式经营管理,合理核定受信额度,保证所需资金,随收随贷。
4、允许外贸企业在与2/3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将部门有效资产从原有企业中分离出来,组建新企业,并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原有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破产。在企业破产中,凡属1993年9月底以前,由政府部门指定的企业间贷款担保,确有依据的,可由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经法定认定担保无效,不追究担保责任。
5、退税部门适当下放地州市县外贸出口退税审批权,企业可直接向地市税务部门出示有关单据办理出口退税。计委、财政、海关、商检、外汇、运输等各有关部门,都要对外贸实行政策措施倾斜,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以推动我省外贸事业更加快速、持续、健康地发展。
6、对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地州市县外贸自营出口、“三资”企业出口,以及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和扭亏增盈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外经贸委、经贸委、财政、外汇等部门组织考核落实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外经贸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所需资金由企业列支,不占工效挂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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