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1989年1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
为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决定如下: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专职常务主席。
二、常务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三、常务主席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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