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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1]114号
  • 【发布日期】2001-09-27
  • 【生效日期】2001-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14号2001年9月27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目前,我省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3处,其中古遗址13处、古墓葬3处、古建筑13处、石窟寺及石刻1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处。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历史沿革,文物遗存有着鲜明的地方特色和突出的资源优势,对宣传甘肃,发展旅游业,带动甘肃经济发展都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严格执行《 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为保护文物做好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但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处理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问题,保护为主的原则坚持得不够,影响了文物保护和管理。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将我省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逐步引上科学、健康发展的轨道为,现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四有”工作
加强文物保护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宣传文物保护政策、法规,教育干部群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见,依据省政府关于实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四有”工作,即文物保护单位要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的保管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新公布的我省2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凡保护范围界限不明确、缺少固定参照物,保护标志碑没有更换,记录档案不完善的,各级政府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尽快提出修改意见,不断补充和完善规范管理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对文物本体及周围环境进行保护划出的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指对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的环境和对建设项目加以控制的区域。根据《 文物保护法》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因此,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乱挖、乱建,不得安排影响文物本体及周围环境的项目。
现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应尽快更换保护标志碑。标志碑为石质横匾式,从左至右书写,内容须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和日期、树立机关等,立于明显处,数量不限。标志碑的比例为横三竖二,最大为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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