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知
(1990年1月9日)
近两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少数农民和个体户,自筹资金,建设小土炼油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收购原油、渣油,用十分简陋的设备,加工成品油,经有关市、县政府多次劝导,制止和取缔,仍禁而不止,在清理整顿之后又继续加工生产。近几个月,西安市一些郊区、长安县,咸阳市秦都区沿沣河、秦河水源地及西兰公路沿线,土炼油炉又有蔓延之势,仅咸阳秦都区统计就有六十三座,涉及两个乡八个自然村。西安市三个郊区和长安县,曾发展到二百三十一座,多次取缔,禁而不止。由于土炼油炉设备简陋,生产条件差,大量排放废水、废渣、废气,严重污染了环境和水源。据查,上述地带水质中含酚、砷等有害物质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对居民饮水造成危害,应立即下决心治理整顿。
小土炼油炉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务院《 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历次下达的有关规定,而且带来多方面的危害:污染环境毁坏良田;经常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生产的油品质次价高,单位耗油量大,给使用中的机具造成很大损害;与炼油厂争原料、浪费资源;助长了非法经营石油之风,扰乱石油市场,哄抬油价,坑害用户;诱发了违法犯罪活动,内外勾结,倒卖、盗窃原油,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等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坚决贯彻国务院通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石油市场进行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经济秩序,治理经济环境,必须下最大决心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为此,再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的小土炼油炉,必须立即停止加工,限期拆除炼炉,处理设备、整修被污染的地块、修复农田、恢复地貌。今年春节前,先从西安、咸阳市开始,以沣、秦系为重点,统一时间,统一步调,紧密配合,彻底取缔。要求从一月十日开始,一月十四日前利用各种形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号召加工原油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从一月十五日开始,西安、咸阳两市统一行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强行取缔,力争在一月十七日前取缔完毕。其它地市凡有小土炼油炉的,在春节前后都要安排一段时间,集中取缔,并在三月底前结束。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环保、土地、石化、商业、乡企、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强有力的工作队,制定行动方案,深入现场,做好群众工作和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对少数钉子户和无理取闹人员,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小土炼油炉取缔后,县(区)乡政府要帮助有关农户发展农副业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活,通过合法途径致富。同时,各地要抓紧对小炼油厂的整顿发照工作,凡不具备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小炼油厂也应停止生产。
二、切实加强石油资源的管理,延长油矿,长庆油田和所属炼油厂以及石油主管部门、石油经营部门,必须加强原油的采、运、销售管理工作,防止内外勾结倒卖、盗窃原油。对矿区边远零散的小油井的原油,要完善承包管理办法,堵塞跑冒漏滴,严禁承包人倒卖牟利。今后各石油生产单位、油田、炼油厂的经销机构、代销网点、联营机构及主管部门,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原油重油、渣油、落地油等,全部交由指定的炼油厂加工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上述油源倒卖给乡镇企业、农户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土法炼油活动。违者,没收供货单位的销售收入,并按销售总金额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处理,同时还要追究决策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运输管理,所有专业运输单位和社会车辆,不得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小炼油厂和所有的小土炼油炉承运原油,渣油等油品,各地交通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在交通要道设卡检查,发现一宗,没收一宗。变价所得,按一定比例奖励查档单位和人员,其余留交地方财政,具体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为小土炼油炉运送油品的车辆,在没收油品后,暂扣车辆和驾驶执照,待主管单位书面检查后方可交还。
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小土炼油炉取缔后,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巩固工作,制订经常性的管理制度,落实到人,发现苗头,及时处理。省政府将在春节后组织工作组检查取缔情况和巩固工作的措施。
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由于土法加工原油,投资不多,获利丰厚,各级税务部门应对过去从事土法炼油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一次纳税清查工作,已经自动交纳税款的可不再补征,凡没有纳税的,要从重补征税款,运用税收杠杆加以限制。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对小土炼油炉造成的环境污染,逐户查核,在经济上进行处罚。
六、关于取缔非法经营石油的单位和个体户问题,按省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九年七月三日批转《省商业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石油市场进行检查整顿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取缔小土炼油炉的工作,由陕西省石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原定成员不变,办公室原设在省石油公司,现改设省财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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